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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
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太仓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0-12-23 09:2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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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各科室人员与经办负责人、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时,由信息员负责填写初审表并初审,分管领导进行复核,最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条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出现泄密问题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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