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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859/2016-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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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环境保局
2016-06-08
关于印发《太仓市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太环发〔2016〕19号

关于印发《太仓市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6-06-08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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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各科室、大队、中心、站,各区镇环保办:

现将《太仓市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201655

 

太仓市2016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职能配置和在岗在编人员情况,综合考虑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订本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一、监管名单及日常监管频次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全市一般排污单位列入监管名单,详见附件1,该名单根据上级公布信息实施动态更新。

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业日常监管频次要求:原则上重点监管企业不低于1/半年,一般监管单位不低于1/年。其中国控重点、涉重重点企业、印染重点企业不低于1/两月,征收排污费企业不低于1/季度。结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的要求实施随机抽查,抽查企业频次计入日常监管频次。具体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

监管名单外的其它工业企业日常监管由所在镇、开发区扎口负责。对尚处于“三同时”阶段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环境监察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规范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内容

1、对列入监管名单的单位根据任务要求检查其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对排污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污染源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产污环节和工艺分析,协助开展排污情况调查分析。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可通过当场开具“现场整改通知书”或及时下发“行政处理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后决定予以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处罚案件审查部门移送调查案卷;

3、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4、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符合涉刑、涉拘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取证、符和条件的应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

(三)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1、对市环境保护局做出行政命令或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企业(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后督察,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2、对《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办法中明确的责令改正、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政命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复查、定期检视、后督察和跟踪检查,对后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其它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做好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

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审核、征收、催缴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五)查办、转办、督办涉及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

1、对涉及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要及时查办、转办、督办。对监管名单企业环境污染信访、举报要按规定期限及时查办,对违法行为开展后续调查取证;

2、对调处过程中信访对象提出调解要求的,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调解;

3、对不属于市环境监察大队职责范围的涉及环评审批、固废、危废、辐射等信访举报要及时转市环保局相应部门办理;

4、对监管名单外排污单位的信访举报要及时转属地政府调查处理,并予以督办;

5、对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非法排放重金属等有毒物质、涉及到五人以上的群体性信访举报等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信访举报要重点查办、依法处置。

(六)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七)强化环境监察档案管理

1、进一步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企业一厂一档,涉及连续信访的,建立重点信访单位一案一卷,并逐步建立一般排污单位一厂一档或一案一卷;

2、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立卷期归档;

3、不断完善移动执法系统企业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企业一厂一档、一案一卷的电子档案,更新及时、信息共享。

(八)组织环境监察业务培训

继续开展内部业务学习,组织业务比武,提高监察人员综合素质。配合各区镇对环境监管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明确环境监管的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一)明确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区镇的监管职责分工

1、对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监管,牵头开展信访调处,各区镇予以配合协作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2、对未列入监管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区镇负责日常监管和信访调处,对监管、调处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区镇应及时将相关调查处理材料书面移送市环境保护局。

(二)明确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其它单位的监管职责分工

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受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并按照《环境监察办法》和市编办《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其他单位、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线索应及时函告其他职能部门。

(三)明确环境监察责任追究

对违反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或收缴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移送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四)对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以下情形,不宜追究环境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

1、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2、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已及时消除的;

3、按照批准、备案的环境监察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

4、被监管对象拒不执行责令改正要求,或者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环境事故或事件的;

5、被监管对象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导致无法发现违法行为;

6、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程序办理或移送过程中发生环境事故或事件的;

7、排污企业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后仍未能消除环境污染影响,市环境监察大队已经建议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的;

8、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排污企业,市环境监察大队已经建议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健全完善环境监察的各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重点环境违法信息报告制度

对日常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情形、可能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私设暗管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环境违法信息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依法查处。

(二)完善违法信息移交制度

对日常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信息及时移送其它职能部门。其中,涉及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应及时移送市经信委;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生产、销售及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相关产品的应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移送市安监局;涉及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移送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涉及非法建设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依法报请太仓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三)健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或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环境监管信息、监督监测数据、排污收费信息、环境违法立案信息、信访调处信息等。

本监察计划有效期自201641日至201641日,原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太仓市环境监察大队下发的环境监管规定与本监察计划不符的,以本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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