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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泾镇
2016-07-29
璜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璜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6-07-29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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璜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太仓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璜泾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流程进行审查公开,即:信息产生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意见(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查。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政府信息产生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相关流程应当在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应当依法对璜泾镇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  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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