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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交运局
2022-05-09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05-09 17:19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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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也可以到太仓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查阅。

●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为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也可以到太仓市档案局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查阅。

●公开时限

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分类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其他共六类。

●目录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本机关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其中第一位为苏州市别编号(E),第二位为太仓市别编号(D)。后三位为本机关部门编号(K50)。本机关的部门及地区编号为“EDK50”。

2.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B,C,D,E,F分别表示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权力公开和其他;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具体见附录一(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3.年度号:由4位字符组成,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受理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方式为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为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573386,传真号码0512-53590773。

●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太仓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若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机关将尽快答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面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适当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信息获取途径;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告知信息获取途径;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8、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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