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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9-12 14:22来源:教育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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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苏州市教育局有关入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镇(区)政府、各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来太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新生入学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鼓励各公办学校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

  (二)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镇(区)政府、各校应切实保障所辖区域来太务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定点学校和各乡镇学校继续做好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逐年增长。

  (三)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镇政府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根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依据“按需供教”原则可设置特教班,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来太务工人员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各校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生入学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校还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与区域、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

  (二)推进教育均衡。各级各类学校的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在满足施教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如确因区域内招生困难需要改变事业计划或班级学额,相关学校需报请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招生行为。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遏制择校现象。为抑制择校热,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规范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各初中的政策,凡择校生均不享受该校的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根据省市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今后定向分配比例将会逐年提高,各校要正面引导学生到学区学校就读,将择校比例控制在 10%以内,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五)加强学籍管理。要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初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严格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六)优化服务措施。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

  1.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分校负责”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应成立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入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学、初中入学政策。招生期间遇到问题应耐心细致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及时汇报沟通,妥善解决,坚决杜绝因校间互相推诿而造成家长往返奔波等现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各学校须在6月25日前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本校施教区范围、报名手续、咨询电话等。

  3.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各学段间要做好入学的衔接工作。各幼儿园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按学区将“幼儿园毕业班幼儿花名册”分类汇总、整理编号,在6月20日前发相应小学、局基教科备查。

  各小学填写好“小学毕业班学生登记表”,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按学区将“小学毕业班学生花名册”分类汇总、整理编号。登记表纸质稿一式两份,一份小学留校存档,一份由小学毕业生带到相应初中,由初中校录取时收留存档。花名册电子稿于6月24日前分别发相应初中、局基教科备查。各中小学在6月28日前给新生发放验证通知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校自行印制)必须由学校盖章,在入学审核合格后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有关规定,初中、小学入学不得收取报名费。

  5.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 号)和《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 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各小学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建好学生健康卡。

  四、2016年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10 年8 月31 日(含8 月31 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父母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 商业、 办公、 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适龄儿童。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适龄儿童。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1.本市户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2.非太仓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3日—5日

  (三)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小学登记验证。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小学入学的前提条件。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宅基地证)或房卡原件、户口簿原件、预防接种证、大班汇报单等备查。

  (3)学校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学通知书。

  2.非太仓籍学生报名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就读本市公办小学,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原籍户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 年或1 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原件、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近年内,父母一方有1 年或1 年以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 年或1 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明。

  (6)幼儿素质发展汇报单(或幼儿接受过学前教育的其他证明材料)。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入学的具体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房产证)。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以到各乡镇小学和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为:新区二小、城四小、南郊小学、陆渡小学。

  (3)各乡镇小学和定点吸纳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学。如学位余额较多,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4)如入学申请数大于公办小学学额许可数,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学生父母一方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否接受我市幼儿园三年学前教育等情况有序做好吸纳工作。公办学校无法吸纳的学生进入来太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就读。

  五、2016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太仓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3.年满 16 周岁(2000年 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

  (二)报名时间

  1.本市户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2.非太仓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3日—5日

  (三)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到其合法固定住所(乡镇可只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所属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初中登记验证。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初中校入学的前提条件。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原件、户口簿原件、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3)初中校验证通过后留取小学毕业登记表(原件)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2.非太仓籍学生报名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就读本市初中,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主要材料包括:

  (1)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原籍户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满1 年或1 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居(租)住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卡)原件、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近年内,父母一方有1 年或1 年以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不适用保险暂行办法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事1 年或1 年以上的就业证明。

  (5)预防接种证明。

  (6)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或六年级成绩单)。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入学的具体方法如下:

  (1)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合法固定住所(提供房产证)。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2)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住所(提供租住合同等材料)。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以到各乡镇初中和城区公办定点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城区公办定点学校为:新区中学、良辅中学、陆渡中学、双凤中学。

  (3)各乡镇初中和定点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学。如学位余额较多,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

  (4)如入学申请数大于公办学校学额许可数,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前提下,各校可以按学生父母一方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否接受我市小学教育等情况有序做好吸纳工作。

  六、其它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

  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

  5 号)精神,各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由市侨办提供)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太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太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2.太仓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人事部门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子女入学参照太人才办〔(2011)24号〕文件执行。来太投资商子女入学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初中、小学的入学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校、各幼儿园都要高度重视,在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政府的领导下,把握政策,规范操作,耐心细致,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16年太仓市城区义务段学校入学工作有关规定

  一、城区施教区的划分

  (一)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含属城厢镇的新毛拆迁户)。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东,天津路(原外环一级公路)以南,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阳路以北;

  (2)人民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3.实验中学:

  (1)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东,天津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4.新区中学:

  (1)原板桥中学施教区;

  (2)娄江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3)天津路(原外环一级公路)以北,属新区的社区、村(含安置在新区的娄东、新毛、岳王拆迁户)。

  5.陆渡中学: 原陆渡中学施教区

  6.科教新城良辅中学:原南郊中学施教区

  (二)小学:

  1.实验小学:

  (1)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城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经贸小学:

  (1)204国道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人民路以东,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小学:

  (1)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半泾河以西,新浏河以北;

  (2)东城河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新区二小:原新区二小学区

  5.新区三小:

  (1)半泾河以东,天津路以南(原外环一级公路),四通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高速路以西,上海路以南,四通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6.新区四小: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7.陆渡小学:原陆渡小学施教区范围

  8.城厢一小:204国道以东,郑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9.弇山小学: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盐铁塘以西,郑和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郑和路以北。

  10.城厢四小: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1.金仓湖小学:原新毛小学学区。

  12.科教新城南郊小学:

  (1)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2)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南。

  13.科教新城实验小学: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南,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二、城区施教区认定细则

  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学校入学的前提条件,适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学生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施教区依法入学。

  2.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与户籍一致,并且具有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如果多处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积低于18 平方米的住房,则该住房不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学生父母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即三代同堂),学生入学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核实情况,妥善解决。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将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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