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各中小学、幼教中心、民办幼儿园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太仓市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太仓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太仓市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
2.太仓市教育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3.太仓市教育局合同签订审批表
太仓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1:
太仓市教育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太仓市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太政办〔2018〕16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市教育局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除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外,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利用或者政策扶持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及其他契约性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市教育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备案、归档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合同,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政府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定向招拍挂项目的;
(三)合同内容事项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
(四)市教育局认为涉及重点项目、重大投资,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
第三条 市教育局的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为局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备案、归档;指导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根据合同内容和工作职能指定相关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签订和履行等过程中的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管理中的相应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
(二)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三)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查、合法性审查报审、签订报批;
(四)落实专人跟进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或协助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
(六)负责合同及相关资料保管、整理、移交。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苏州市、太仓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住址;合同标的;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双方代表签字及盖公章等主要条款。
第七条 合同一般由承办机构根据协商谈判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充分协商,对对方资信、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查,做到权利义务对等。
第八条 合同在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机构应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证明、签订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法律顾问审核。根据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审查)意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对合同文本(草拟稿)进行完善,形成合同正式文本(送审稿)后递交审批。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可不适用本款规定:
(一)采用国家、省、苏州市、太仓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
(二)标的金额2000元以下的合同(以提供公共资源利用或政策扶持方式进行项目合作的合同除外)。
第九条 属于重大合同的,或者涉及提供公共资源利用或政策扶持的项目的,合同报分管领导审议后,再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其中属于经常性业务工作范畴的,除初始首次以外,可以授权分管领导批准。
合同标的金额2000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合同标的金额低于2000元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合同批准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的书面授权。
第十一条 合同签署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用印申请,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单份合同文本为多页的,应标注页码并加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以科室章替代公章在合同上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合同订立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后,应当依法履行。
合同承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及时汇报做好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时,一般应首先采取和解、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各方经和解或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和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相关资料报局办公室备案:
(1)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2)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合同承办机构在备案后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保管;每年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1)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
(2)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3)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4)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5)法律意见;
(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如协议书、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状、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文件,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在纠纷解决或结案后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条 根据合同的重要性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合同至少应当在履行完毕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应当在履行完毕后永久性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合同涉及资金拨付的,一般应当约定按照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或依申请公开合同内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太仓市教育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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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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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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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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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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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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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太仓市教育局合同签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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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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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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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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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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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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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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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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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采用国家、省、苏州市、太仓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且对主要
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标的金额3万元以下,未提交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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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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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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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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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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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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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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