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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605/2023-00038
教育工作;政策文件; 通知
太仓市教育局
2023-05-29
关于印发《2023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太教〔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5-29 14:33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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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太教〔2023〕11号

各区镇(街道)社会事业局、小学、幼教中心、九年一贯制学校:

《2023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经太仓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教育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今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持续巩固提高,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继续提高并达到政府责任要求。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供给和教育服务能力。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与指导,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主管的职责,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各幼教中心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园,满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三)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太仓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核定太仓市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公办幼儿园按划定的服务区招生,确保服务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在学位有余的情况下,有序解决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各类幼儿园应按照政策规定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小班为年满3周岁(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20年9月1日~2021年2月28日出生)。有条件办班的幼儿园,由幼教中心(幼儿园)提前向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四、招生时间

幼儿信息网上填报时间:6月8日~10日

本市户籍幼儿现场验审时间:6月14日

非本市户籍幼儿现场验审时间:6月15日~16日

五、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区域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幼儿园新生报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现场验审确认”的办法。凡2023年入园新生,均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2023年太仓教育新生入学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具体方法届时将通过“太仓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幼儿园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结束后向符合条件的家长发送现场验审确认通知,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幼儿园现场验审确认,系统自动带出能够确认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等),家长无需携带。

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所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或宅基地证等。

非本市户籍幼儿报名所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籍地户口簿、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居住证、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住房租赁合同、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如无社保则需准备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等。家长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入园申请资格。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幼儿入园报名,其监护人可根据工作、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向周边幼儿园申请,如幼儿园因学位不足无法吸纳,则由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可供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对非本市户籍幼儿,公办幼儿园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无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情况有序吸纳,公办幼儿园无法解决的由经教育局批办的民办幼儿园解决。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要求,幼儿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六、招生要求

(一)提前调查预测,保障资源供给。各区镇(街道)、幼教中心要及时做好区域范围内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预案。鼓励优质幼儿园通过资源共享、帮扶结对等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坚持其公共教育资源属性,小区配套园优先举办成公办幼儿园。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幼教中心、幼儿园要高度重视,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在市教育局和属地政府领导下,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做到统一要求,统一办法,统一行动,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规范招生行为,完善服务措施。各幼儿园要根据教育局下达的事业计划和班额进行招生,幼教中心要做好各园招生统筹协调工作,如因区域内招生困难需调整招生计划,应报请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幼教中心、幼儿园要以服务幼儿、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招生服务措施,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各幼儿园于5月31日在幼儿园对外媒体平台和校门口公布招生简章,严格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幼儿园招生相关事项和招生简章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并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流程招生。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四)健全登记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各幼儿园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清理无谓证明材料,凡网上填报系统能获取并确认的材料,家长无需重复提交。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采集幼儿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幼儿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幼儿相关信息。根据省厅基础教育信息管理规定,及时登记幼儿入园信息,实施幼儿在园信息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要做好本服务区内的本市户籍残障适龄儿童的入园信息登记和平台信息录入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落实符合条件的华侨子女、港澳台来太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优抚照顾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各幼儿园要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2023年太仓市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一、服务区的划分

(一)实验幼教中心

1.实验幼儿园:

(1)人民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仓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弇山路以北。

2.娄东幼儿园: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仓路以西,县府街以北。

3.华盛幼儿园: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娄江路以西,新城北河以北;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二)艺禾幼教中心

4.艺禾幼儿园:

(1)东城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2)柳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半泾河以西,新浏河以北。

5.南园幼儿园:盐铁塘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6.朝阳幼儿园:

(1)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柳州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7.县府街幼儿园:人民路以东,县府街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8.万和路幼儿园:半泾河以东,上海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三)城厢镇幼教中心

9.弇山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华西路以北(不含盐铁塘以东,苏州路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城北河以北区域);

(2)204国道以东,新华西路以南,长埭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10.梅园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上海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北;

(2)长埭路以东,新华西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11.伟阳幼儿园: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2.新毛幼儿园:原新毛幼儿园服务区。

13.盛园幼儿园:新浏河以南,204国道以西。

(四)高新区娄江幼教中心

14.娄江幼儿园:

(1)半泾河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北(不含大庆锦绣新城小区);

(2)娄江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15.锦绣新城幼儿园:大庆锦绣新城小区。

16.陆渡幼儿园:原陆渡幼儿园服务区。

17.东郊幼儿园:

(1)东仓路以东,弇山路以南,东亭路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半泾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东路以北。

(五)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

18.镇洋幼儿园:

(1)东亭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2)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19.洛阳路幼儿园:

(1)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弇山路以北。

20.香花幼儿园、恒通佳苑幼儿园:原香花幼儿园服务区。

(六)科教新城幼教中心

21.南郊幼儿园:

(1)太平新路以东,新浏河以南,东仓新路以西,梅村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太平新路以西,海仓路以北。

22.利民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新浏河以南,盐铁塘以西,健雄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海仓路以南,太平新路、江申大道以西,健雄路以北(不含湖绣雅境花园)。

23.桴亭路幼儿园:

东仓新路以东,新浏河以南,健雄路向东延伸线以北。

24.仁恒幼儿园:

太平新路、江申大道以东,梅村路以南,东仓新路以西,健雄路以北;湖绣雅境花园。

(仁恒幼儿园2023年秋季学期暂不招生,该服务区适龄幼儿由桴亭路幼儿园安排入园)

25.复游城幼儿园:

204国道以东,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线以南。

二、所属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幼儿园入园的前提条件,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入园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服务区入园。

2.幼儿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服务区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籍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 平方米的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

5.幼儿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及父母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幼儿园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幼儿园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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