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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613/2024-00003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科技局
2024-01-29
太仓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有效

太仓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4-01-29 13:1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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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太仓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太仓”(www.taicang.gov.cn)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机关科室、事业单位;

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业务工作:包括各类业务文件、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包括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方式

1.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

2.政务新媒体:太仓科技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市政府大楼6号楼6B2002室

联系电话:0512-53537775

传真号码:0512-53522771

邮政编码:215400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表,也可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www.taicang.gov.cn)上下载电子版本。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目,点击“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选择“太仓市科技局”,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提交”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本单位快速办理。

3.现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申请外,本单位将在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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