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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气象局
2008-03-31
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08-03-31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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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  办领导成员、机关各科收室主要负责人;

(三)  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气象发展战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 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权力项目;

(六)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太仓政务”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科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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