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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664/202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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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司法局
太仓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太仓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3 16:49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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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分展现新时代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信息宣传发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发布范围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撰写的新闻宣传报道,负责运维的政府网站栏目,政务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建设的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包括市镇两级共建阵地),印制的对外宣传资料等。

第三条网络平台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落实信息发布各项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对外宣传的信息采集、整理工作,撰写校对相关稿件,负责信息的上报、发布。  

第五条信息员主要职责:

1.负责各类信息新闻宣传的撰写、上报、发布;

2.负责太仓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建设和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政务微博、微信版块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4.负责各类对外宣传资料的汇编、校对、印制。

第六条太仓政府门户网站“法治建设”栏目信息发布职责划分:“依法治市(七五普法)”由依法治市办、普法办负责;“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规监督科、行政复议科负责;“司法行政”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信息发布内容

第七条信息发布内容

1.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等信息;  

2.各级党委政府印发的与司法行政系统有关的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规定等信息;

3.司法行政系统有关政策规定、政务信息、办事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4.司法行政系统各类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等信息;  

5.转载的正规、合法机构发布的信息;  

6.结合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发布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要贴合实际,鼓励发布图文并茂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发布流程和审核

第九条对外信息发布实行逐级审查制,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发布。

第十条信息发布流程:

1.局机关各科室(局)、各下属单位发布的信息需由信息员拟稿、核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分管领导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后,由部门发布信息;

2.各镇(街道)司法所对与局共建的法治文化阵地,由司法所对发布内容提出意见,相关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交办公室备案后,由司法所发布。

3.如涉及司法行政重大举措、突发性事件等信息,需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并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各科室(局)、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本部门上报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重点审核信息来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涉密敏感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隐私、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发布时机是否适宜等。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涉及敏感内容和重要数字的信息,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对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给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司法所对本部门发布信息负责,结合各地相关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太仓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发布备案审批表

报送科室(单位)

拟发布时间

发布形式

(新闻宣传、网站栏目、新媒体、法治文化阵地、外宣资料)

撰稿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信息

发布内容

(可附件)

备案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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