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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816/2017-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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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审计局
2021-10-18
太仓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太仓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时间:2021-10-18 10:02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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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太仓市审计局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局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审计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本级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基金)和专项调查的审计结果;

(五)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六)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结算和决算的审计结果;

(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六条  审计局公布下列审计结果,应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

(四)需向政府报告事项的审计结果。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委托部门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告。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其他审计结果公告事项以及审计结果公告内容、范围和形式由审计局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必要时,报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时,应将拟公告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九条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局实施的审计项目,原则上由授权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经授权机关批准后由市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告、政府及审计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发布;

(三)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四)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布。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全面公告,也可以是面向部分公众的局部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局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发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仓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太政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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