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84840/2026-00007
综合政务;政策文件;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
2026-08-10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通报批评的公示
时间:2026-08-10 17:0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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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现依法公示通报批评:
一、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苏州掌生谷粒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叉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叉车安全总监职责》《叉车安全员守则》;未书面任命叉车安全总监与安全员;也未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太市监处罚〔2026〕360号
行政处罚机关: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6年8月6日
望上述单位提高认识,举一反三,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叉车使用单位应依法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明确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叉车使用安全。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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