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太仓市水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014184728/2016-00020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其它
太仓市水利局
2016-03-15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时间:2016-03-15 00:00访问量: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水利(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保守秘密、真实全面、方便快捷。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供排水服务领域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水利水务部门提供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

  (六)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七)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稳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太仓市水利(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六条  对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于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