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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728/2016-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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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水利局
2016-06-15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6-06-15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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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太仓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水利(水务)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   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   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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