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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728/2017-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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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水利局
2017-03-22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时间:2017-03-22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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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   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

  (三)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五)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四条  本机关处室及局直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拥有信息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对公示的反馈意见,拥有信息单位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五条  拥有信息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六条  拥有信息单位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如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七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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