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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728/2015-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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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水利局
2018-03-22
政府信息公开听征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听征制度

时间:2018-03-22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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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       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依申请举行听证。行政管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水利(水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人、利益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效率、规范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听证工作的实施,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举行听证,应提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事项,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到本机关登记,登记时将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向,告知本机关。

  登记的利害关系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15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15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50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50人的,由本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本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十一条  对应当组织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主管部门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三)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四)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第十四条  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通报、政府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反馈,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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