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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314/2017-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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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地税局
2017-02-24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时间:2017-02-24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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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地税信息,保障国家秘密、地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太仓地税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太仓地税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公开信息前,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公开、如何公开和公开程度判断的工作。

第三条  太仓地税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地税公开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太仓地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五条  太仓地税局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太仓地税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地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太仓地税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地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信息审查,需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主动公开、部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五种。

对于在产生和流转过程中尚不能确定的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暂定为“需报审”。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信息,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在保密审查后,做出审查处理意见,注明依据和理由,交由核稿部门复核。如复核意见与初拟意见一致的,上报签发人签发后,由信息产生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如复核意见与初始意见不一致,且协商未果的,由复核部门做出“需报审”处理意见,待公文制发后,交由办公室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产生部门需交由办公室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苏州市地税局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太仓地税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太仓地税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由办公室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公开。

确定予以公开的,由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太仓地税局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对本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应当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太仓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对太仓地税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制发前所产生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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