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部门 > 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014184787/2016-00048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其它
太仓市卫计委
2016-12-30
太仓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太仓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6-12-30 00:00访问量:
【字体:

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太仓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站太仓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具体可以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太仓”政府门户网太仓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专栏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构公开两种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事项等。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本机关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保持实时更新。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太仓市档案馆进行主动公开信息移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委办公室,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12-53719115,传真号码:0512-53719115。通信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太仓市行政中心6A0919,邮政编码:215400,电子邮箱地址:tcswsj@163.com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太仓市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太仓市行政中心6A0919,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

(三)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本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即可。亦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邮件请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了提供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量、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的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特别援助程序。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备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