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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7136/2017-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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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7-02-20
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7-02-20 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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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319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投诉信箱等;

(二)本单位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等;

(三)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

(五)本单位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六)本单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太仓市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

(二)太仓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显示屏、触摸屏。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其中,太仓市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门户网站是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政管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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