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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行政审批局
2021-04-16
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4-16 21:01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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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编外人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编外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仓市行政审批所有的编外人员。

第二章聘用

  招录和聘用编外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编外用工联席会议批准的招聘计划,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编外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组织招聘。根据批准的招聘计划,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委托市人力资源公司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2.办理手续。录用后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3.人员备案。录用后填写《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花名册》,报编外用工联席会议备案,同时将聘用人员信息录入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信息系统。

  新录用编外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编外人员按照局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部门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切实抓好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编外人员请销假参照《太仓市行政审批局考勤及请假制度》,在国家法定假之外的病假、事假应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第九条编外人员年休假管理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新录用人员年休假从第二年起按实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编外人员加班管理。除遇部门紧急任务外,原则上不安排编外人员加班。加班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安排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连续加班四小时为一班,可视科室实际情况进行调休,加一班调休一天,调休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部门负责人应协调好编外人员调休事宜。

第十一条市行政审批局应对编外人员进行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编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并与编外人员开展谈心谈话,不断提高编外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  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编外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编外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要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及考核标准。

第十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编外人员的日常考核按照《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窗口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中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

第十  编外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由督查考核科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采用个人自测、部门负责人测评、考核小组测评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综合测评方法,具体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

根据考核结果,向编外人员履行告知手续,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帐并将考核记录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编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  编外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部分,津贴补贴由职业津贴和岗位补贴两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每人每月1500

2.职业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从第三年一月起每年晋升一个档次,标准为每人每月60

3.岗位补贴:按照工作年限分为五档,5年(不含5年)以下每月发放岗位补贴900元,5-10年(不含10年)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100元,10-15年(不含15年)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300元,15-20年(不含20年)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500元,20年以上每月发放岗位补贴1700工作年限指的是进入机关工作的累计年限。

4.绩效奖励:按照不突破财政拨款总额原则,按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奖金。奖金发放标准参照《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编外用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第六章  合同解除

第十  编外人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本人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主动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编外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  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局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遵守工作纪律且经教育仍无改变,或不适合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十九  编外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局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组织纪律涣散,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

2.上班期间有玩游戏、私人聊天、看视频、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3.因工作态度较差、违反工作程序或不作为等被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

编外人员一年内被批评教育累计三次的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由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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