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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ylbzj1137/2021-00005
其他;政策文件; 通知
太仓市医疗保障局
2021-02-02
转发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
tcsylbzj1137/2025-00005
太医保价招〔2021〕5号

转发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2-02 13:06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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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取诊察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和企业复工复产等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二、请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2月3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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