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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867/2019-00046
综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其它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06-26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2019-06-26 20:07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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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制作产生的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务信息的相关科室、分局(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科室、分局(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开。

  第四条 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务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政务信息前,主办单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向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政务信息单位的征求意见文()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务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务信息的单位报请局领导协调解决。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务信息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单位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务信息的单位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局领导。

  第十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单位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相关单位已发现其他单位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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