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各科(室)、各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落实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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