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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6-10-09 16:18来源:太仓市资源规划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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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征补安置〔2026〕4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太预征告〔2026〕4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320585101C00045号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新建村农民集体、太仓市沙溪镇岳镇村众兴组农民集体;

320585101C00109号地块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太仓市沙溪镇中荷村五组农民集体。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总计

含耕地

1

太仓市沙溪镇新建村农民集体

0.0183

0.0183

/

/

0.0183

2

太仓市沙溪镇岳镇村众兴组农民集体

0.0086

0.0086

/

/

0.0086

3

太仓市沙溪镇中荷村五组农民集体

0.0109

0.0109

/

/

0.0109

总 计

0.0378

0.0378

/

/

0.0378

三、征收目的

320585101C00045、320585101C00109地块拟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太仓市人民政府已出具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本次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可依法实施征收。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太政规〔2026〕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太土〔2015〕24号)的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ca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1月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11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太仓市沙溪镇仁溪路88号(联系人: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溪区分局;电话:0512- 53220011;邮编:215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太仓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1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溪分局(联系人:陈定帅;电话:0512- 5322001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如遇政策调整或补偿方式与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按最新政策和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9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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