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服务 > 专题服务 > 文化教育 > 公告信息

关于印发《2020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18 17:17来源:太仓市教育局访问量:
【字体:


2020年太仓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教育局《2020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今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公益普惠,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政府责任要求,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优化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与指导,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主管的职责,统筹全市招生工作。各幼教中心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园。幼儿园要主动接收本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学龄前特殊需要适龄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三)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字〔210851号)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执行保育教育费浮动收费标准的,应当在招生报名前报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公办幼儿园按划定的服务区进行招生,确保服务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在学位有余的情况下,有序解决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园。各类幼儿园应适度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招生对象

小班为年满3周岁(201691日~20178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791日~2018228日出生)。有条件办班的幼儿园,由幼教中心(幼儿园)提前向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办班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区域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一)幼儿入园信息网上填报

幼儿园新生报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现场审核验证的办法。凡2020年入园新生,均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太仓市学生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具体方法届时将通过太仓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幼儿园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送现场验证通知。幼儿信息网上填报时间:71日~5日。

(二)幼儿入园信息现场验证

1.本市户籍幼儿报名。验证报名时持户口簿原件、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产权证明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在规定时间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服务区(城区服务区划分见附件)幼儿园办理验证报名手续,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园通知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集体户口幼儿入园报名,其监护人可根据工作、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到周边幼儿园登记,如幼儿园因学位不足无法吸纳,则由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可供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户籍幼儿现场验证报名时间:718日~19日。

2.非本市户籍的幼儿报名。报名验证时持原籍地户口簿原件、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原件、住房租赁合同、家长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父母一方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它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于720日~21日到幼儿园验证,幼儿园根据空余学位情况安排办理入园报名手续。公办幼儿园无法解决的由经教育局批办的民办幼儿园解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要求,幼儿在入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一)提前调查预测,保障资源供给。各镇(区)、幼教中心要及时做好区域范围内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预案。加快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和提档升级工作。针对目前学前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在确保本市户籍幼儿入园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缓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矛盾。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幼教中心、幼儿园要高度重视,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在市教育局和各镇(区)政府的领导下,把握政策,精心组织,做到统一要求,统一办法,统一行动,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规范招生行为,完善服务措施。各幼儿园要根据教育局下达的事业计划和班额进行招生,幼教中心要做好各园招生统筹协调工作,如因区域内招生困难需调整招生计划,应报请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幼教中心、幼儿园要以服务幼儿、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招生服务措施,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各幼儿园于629日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公布招生简章,严格遵守招生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幼儿园招生相关事项和招生简章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四)健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并规范幼儿信息管理档案,根据省厅基础教育信息管理规定,及时登记幼儿入园信息,实施幼儿在园信息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要做好本服务区内的本市户籍特殊需要适龄儿童的入园信息登记和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园。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落实符合条件的华侨子女、港澳台来太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烈士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支援湖北医疗队等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及其他优抚照顾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各幼儿园要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2020年太仓市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一、服务区的划分

(一)实验幼教中心

1.实验幼儿园:人民路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向北延伸段以西,郑和路以北。

2.娄东幼儿园: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仓路以西,县府街以北。

3.华盛幼儿园: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二)艺术幼教中心

4.艺术幼儿园:

1)东仓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2)东城河以东,县府东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3)柳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半泾河以西,新浏河以北。

5.南园幼儿园:盐铁塘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6.朝阳幼儿园:

1)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柳州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县府东路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7.县府街幼儿园:人民路以东,县府街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三)城厢镇幼教中心

8.弇山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华西路以北(不含盐铁塘以东,苏州路以南,人民路以西,新城北河以北区域);

2204国道以东,新华西路以南,长埭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9.梅园幼儿园:

1204国道以东,上海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北;

2)长埭路以东,新华西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西路以北。

10.伟阳幼儿园: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1.新毛幼儿园:原新毛幼儿园服务区。

(四)高新区娄江幼教中心

12.娄江幼儿园:

1)半泾河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半泾河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半泾河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13.陆渡幼儿园:原陆渡幼儿园服务区。

(五)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

14.镇洋幼儿园、洛阳路幼儿园:

1)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4)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15.香花幼儿园、恒通佳苑幼儿园:原香花幼儿园服务区,不包含: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六)科教新城幼教中心

16.南郊幼儿园: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17.利民幼儿园: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二、所属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幼儿园入园的前提条件,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入园的依据。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籍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籍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服务区入园。

2.幼儿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幼儿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服务区入园: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父母双方户籍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孤儿。

3.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 平方米的除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

5.幼儿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幼儿及父母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幼儿园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幼儿园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