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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17-03-02 13:31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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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6

 

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冯晋,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浏河)不罚决字〔201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1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太仓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

申请人称:他(耿某某)让我上车,亲嘴,摸胸、下面,把我吓病了,精神出现异常,家长不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总部就诊卡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1124,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接祝某某报警称:女儿被人猥亵,现精神状况异常。接警后,浏河派出所受案并开展调查,发现耿某某有违法嫌疑,经对耿某某及相关人员调查,耿某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为:祝某某在太仓市浏河苏北饭店处自行打开耿某某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室车门,并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耿某某让其下车遭拒绝,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二人虽有亲嘴、拥抱行为,但是否违背他人意志,何方主动,是否有摸胸、生殖器的行为,双方陈述存在重大出入,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耿某某猥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耿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太仓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1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到案经过2份、传唤报告书3份、传唤证3份、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1份、耿某某的询问笔录4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许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李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庄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冯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孙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耿某某的辨认笔录1份、身份证明10份、祝某某的门诊病历2份。

经审查查明:20161124,被申请人接某某报警称:女儿(申请人)被人猥亵,现精神状况异常。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其所属的浏河派出所受案并开展调查,发现连云港灌南县的耿某某有违法嫌疑,遂依法传唤耿某某,并找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经查,发现耿某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715日作出太公(浏河)不罚决字〔201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耿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后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1份、行政处罚报告书1份、到案经过2份、传唤报告书3份、传唤证3份、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1份。证实了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

2、耿某某的询问笔录4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祝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王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许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李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庄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冯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孙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耿某某的辨认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涉事过程及当事人的身份确定。

3、祝某某的门诊病历2份。证实了申请人就诊情况。

4、身份证明10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实了被申请人对耿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复议申请书。证实了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被申请人接报警后,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其执法程序合法。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申请人系自行打开耿某某驾驶的车辆车门上车,后双方有亲嘴、拥抱等行为,但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是否可定性为猥亵行为,双方的陈述存在重大出入,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故认定耿某某违背申请人意志,实施了猥亵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耿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浏河)不罚决字〔201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浏河)不罚决字〔2017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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