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太仓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不作为
时间:2017-04-10 13:54 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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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1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包炳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3月29日提交补正材料。申请请求:1、确认2010年3月6日,在被申请人主持下,让太仓市某某寺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是行政乱作为;2、确认2016年8月4日,被申请人主持调解太仓市某某寺经营权时,行政不作为。
本机关认为:2010年3月6日太仓市某某寺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在民事合同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主持调解太仓市某某寺与上海某某公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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