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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17-06-06 10:25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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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申请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18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7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请依法公开你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域名及邮箱容量、能接收的格式。”2017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编号:太市监政告字〔2017〕001号)。该《回复》载明:根据现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并非是行政机关所必须的,本局并无对外接收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故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不予提供你申请公开本局对外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域名及邮箱容量、能接收的格式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并非是行政机关所必须的属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因此,电子邮箱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并非是行政机关所必须的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答复,而不是答复不予提供。另,被申请人机构改革,三局合一办公,但被申请人网站太仓食药监局、太仓质监局的信息公开指南都有电子邮箱地址,工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也明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故被申请人是存在有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子邮箱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域名及邮箱容量、能接收的格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项明确的“一事一申请”原则中规定,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理解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电子邮箱能同时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功能。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份组建,承担原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局、太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电子邮箱为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办公室的电子邮箱。被申请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工作结构为办公室以外的其他业务科室,电子邮箱也与办公室不一致,既能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能接收投诉举报功能的电子邮箱确实不存在。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妥。被申请人答复时间、答复方式和送达方式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方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专门告知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申请人完全可能实现其权益。综上,被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并不违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封;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4.被申请人邮寄答复信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域名及邮箱容量、能接收的格式,标注的信息用途为知情权,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2017年3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17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太市监政告字〔2017〕00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称并无对外接受投诉举报的电子邮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网站等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附邮寄地址和网址。2017年3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完成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封、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被申请人邮寄答复信封。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及送达方式。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及邮箱容量、能接收的格式,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被申请人对于此类咨询的答复,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应当有相关电子邮箱并主动公开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咨询所进行的答复,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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