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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市物价局举报处理

时间:2017-06-05 17:25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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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0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物价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左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答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上海品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一案作出的未构成价格欺诈不予处罚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上海品为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予以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3日,在上海品为商贸有限公司开立的天猫网店peanuts旗舰店购买两件羽绒服(一件紫色短款,一件蓝色长款),订单编号2679338295234763,该店铺首页宣传该长款羽绒服(以冰蓝配橘红款展示)399元起,紫色短款是419元起,申请人购买长款和短款各一件,实际结算:长款收取482元(多收取83元),短款收取419元,合计901元,使用了一张满700减100元的优惠券后,实际支付801元。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低价宣传高价结算,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申请人与商家交涉解决未果,遂想到求助于政府。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直接在12358价格监管平台回复:经调查,被举报投诉人在网店销售商品时的宣传页面上所表示的从之起是有尺码大小的区间低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欺诈的解释,被举报投诉人并无不正当价格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严重有失水准、违背事实、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下单的时间在2016年11月13日,从活动主页点击进去后,在商品价格标示区显示价格只有一个:482元,根本不存在最低价到最高价的价格区间选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订单截图;2.所购羽绒服购买网页截图2张;3.举报投诉答复网页截图;4.身份证。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在12358平台上收到了复议申请人对上海品为商贸有限公司所售商品的价格举报(投诉)。复议申请人认为:他以2679338295234763的订单购买了两件羽绒服,一件紫色短款,一件蓝色长款,购买的时候,店铺主页宣传蓝色长款这个系列的衣服活动价是399元,紫色短款是419元,合计818元,可以使用优惠券799-100,实际只要支付718元,但是被举报人价格欺诈,蓝色长款实际售价482元,付801元,多收了83元,要求我局处理被举报人并根据《消法》协调赔偿。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受理,并于2016月12月15日进行了调查。事实是被举报(投诉)人在网店销售时的宣传页面上标注了申请人所购服装(蓝色长款)的起始价格为399元。提取了被举报(投诉)人在活动区间销售该款服装是399元/件的资料。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服装属于市场调节价商品,经营者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制定价格,被举报(投诉)人在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上所标示的399元起是该款服装的起始价格,且有399元的成交记录说明该宣传是真实的。复议申请人应该看到该款商品宣传页面的情况。而被举报(投诉)人的此经营行为未涉及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监[2015]1382号文件所列价格欺诈的情形。所以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通过12348平台答复了复议申请人:被举报(投诉)人并无不正当价格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12358平台网页截图;2.调查询问笔录;3.peanuts旗舰店宣传、购买页面截图;4.被举报(投诉)人的销售信息;5.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6.太仓垚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peanuts旗舰店为上海品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为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该店铺具体运营、页面制作由太仓市垚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乾公司)负责。2016年11月13日,申请人在peanuts旗舰店购买了2件羽绒服,尺码均为130cm,其中1件为蓝色长款,活动页面标注该款羽绒服价格399元起,购买页面标注该羽绒服价格为482元。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2件羽绒服。2016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投诉品为公司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后由该平台将该举报投诉移交被申请人。2016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了该举报投诉。2016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垚乾公司营运负责人徐震霆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提取了peanuts旗舰店网页截图、长款羽绒服(110cm)2016年11月13日以399元成交订单截图、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垚乾公司营业执照、长款羽绒服购买页面截图等证据。同日,被申请人办结该举报投诉并在12358平台上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称“经调查,被举报投诉人在网店销售商品时的宣传页面上所表示的从之起是有尺码大小的区间低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欺诈的解释,被举报投诉人并无不正当价格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购买订单截图、羽绒服购买网页截图、12358平台网页截图。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的时间、内容,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来源、立案时间、办结时间、答复内容。

  2.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合同、太仓垚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peanuts旗舰店由垚乾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及页面制作,垚乾公司注册地在太仓。

  3.调查询问笔录、被举报(投诉)人的销售信息。证明peanuts旗舰店活动时间、价格区间、以399元成交申请人所举报长款羽绒服记录。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工作的有权部门,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价格举报投诉的职能。peanuts旗舰店为品为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店铺,该店铺的页面制作及运营由垚乾公司负责。垚乾公司注册地址为太仓市北京东路88号软件园,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有管辖权。申请人所购买蓝色长款羽绒服宣传页面显示399元起,为商品价格区间,申请人进入购物页面后销售价格明确且与结算价格一致,且在申请人购买同日该店铺以399元的价格成交同款小尺码羽绒服,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受理、调查、答复、在12358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进展及结果等均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了核查,认为不存在价格欺诈的情况并将该决定以法定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物价局举报投诉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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