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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时间:2017-09-22 14:13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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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9号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环行罚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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