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时间:2017-09-22 14:13 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字体:大中小】
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9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环行罚字〔2017〕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9月15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