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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17-09-11 11:01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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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39号

 

申请人:胡

被申请人:太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不服,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一、政府信息公开基于两种形式,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八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二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情况需要公布于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门户网站和太仓市住建局的门户网站均查阅不到想要获取的相关信息,才向被申请人提出依申请公开。二、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申请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只是要求书面(包括电文形式)提出,注明申人名系方式以及申信息的相关内容和答方式即可,条例中有提更多的要求被申请人无权提出外的要求提出外的要求即反了法即禁的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凡依申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等特殊要求才申提出申视为对该有特殊需要,没有特殊需要就无需申开,有特殊需要的政府就应当(然涉及家秘密秘密、个私的除外)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证实有特殊要求,实属多此一举,与人民共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提高科学执民主依法政能和水平,构建社会,民主,建法治政府的重要措背道而。申请人作市的一名公民—名工程审计员,执业生活中,因工作需要,需了解想要取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被申请人要求需要查询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对该申请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有关事实和法律表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1、申请人要求对《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的初步发包方案信息公开,初步发包方案,由工程发包人形成,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的准备性备案材料。因其形成时间为首次发包前,所以其对发包内容、合同估算价、计划发包时间等都是初步描述,考虑项目本身各方面因素,往往与实际发生存在一定差异。初步发包方案,是招标公告前期的过程性、准备性材料,后期具体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才是对招标标段详细、准确、正式的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2、申请人认为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申请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被申请人无权提出额外的要求,提出额外的要求即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并非无据可依。3、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属于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在收到答复意见后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而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开展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太仓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太发改投核[2013]63号项目的“初步发包方案”、EMS快递单、EMS快递送达情况截图。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太仓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太仓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太发改投核[2013]63号项目的“初步发包方案”,用途描述为:“ 此项目幕墙招标,涉及突破初步发包方案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重点项目信息公开,本人申请《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的初步发包方案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其内容为:你于2017年5月9日提出的关于《太仓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太发改投核[2013]63号项目的初步发包方案的公开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核,你提交的公开申请所需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你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特此回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网络邮件打印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证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3、EMS快递单、EMS快递送达情况截图。证明了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书面送达申请人

4、《太仓科技信息产业园二期工程》太发改投核[2013]63号项目的“初步发包方案”。证明“初步发包方案”系发包人提交审核的计划性材料。

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不服答复意见,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发包情况)应以实际发生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告等确定性文本为准,并予以主动公开。本案所涉的“初步发包方案”,系发包人于工程发包前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的预备性、计划性材料,可不予以主动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描述中未提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特殊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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