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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太仓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时间:2017-09-13 14:05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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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4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凌晓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77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经审查,本机关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变更和所有增资减资报告等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公开的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乱找理由推诿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务院2016年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背道而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和相关增减资报告。根据《关于统一调整市财政局部分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批复》(太编办201521号),申请人所申请的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和相关增减资报告非属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或由被申请人保存的信息。后被申请人查阅了部分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制作或者保存,非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调查和研究,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告知书》,并于2017年7月19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统一调整市财政局部分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批复》(太编办〔201521号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太政办〔201563号3.邮寄信封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申请人通过太仓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申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和相关增减资报告”,所需信息用途描述为“国有独资企业政府信息本应该公众”,所需信息的制定提供方式为“纸质版”,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受理部门为“财政局”2017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太财信息20172号),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公开范围,建议其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2017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了该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页面截图。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方式、时间、内容、要求。

2.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邮寄信封。证明被申请人答复时间、内容、送达方式

3.《关于统一调整市财政局部分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批复》(太编办〔2015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太政办〔201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人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太仓市科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及相关增减资报告,属于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非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并非公司变更登记机关,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保存有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并建议其向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答复的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财政财信息2017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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