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时间:2017-09-22 14:09 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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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6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洪明,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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