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科教新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太仓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40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定峰,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告知书》不服,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A地块,B地块,C地块,D地块的详细规划,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需要查询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5个工作日,即视为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理由如下:一、政府信息公开基于两种形式,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八款,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二款,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情况需要公之于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门户网站和太仓市住建局的门户网站均查阅不到想要获取的相关信息,才向被申请人提出依申请公开。二、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方式而言,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申请主体设定更多的义务,只是要求书面(包括电文形式)提出,注明申请人名称和联系方武,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内容和答复方式即可,条例中没有提出更多的要求,被申请人无权提出额外的要求,提出额外的要求即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都是以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要求才申请公开的,提出申请即视为对该信息有特殊需要,没有特殊需要就无需申请公开,有特殊需要的,政府就应当公开(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而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证实有特殊要求,实属多此一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背道而驰。申请人作为太仓市的一名公民,作为—名工程审计人员,在执业生活中,因工作需要,需了解想要获取的政府信息。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告知书(4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的事实及依据。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2010年成立之后,于2014年进行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规划修编中并无申请人所述的名为“A地块、B地块、C地块、D地块”的规划地块。再考虑存在一般申请人因对规划不熟悉而未采用具体标准规划代号对所申请内容进行描述的情形,被申请人再由常理进行推定“A、B、C、D地块”具体所指,仍无法确定申请人所申请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4款“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而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更改、补充,进一步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二、建议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及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意见>(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据此,作出“建议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这一合理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三、请申请人提供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的事实和依据。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在“用途描述”一栏中,直接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法条的具体内容罗列,并未简述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相关性。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据此,要求申请人以履行申请信息公开的附随义务提供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是为了防止恶意申请信息公开,节约行政资源,且是作为附随义务提出要求,不是补正告知书发出的主要目的,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却把此事项曲解为“要求其提供生产、生活、科研的证明材料,逾期5个工作日不提供,即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告知书(4份)、科教新城2014年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挂号信邮寄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太仓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太仓市科教新城A地块详细规划、科教新城B地块详细规划、科教新城C地块详细规划、科教新城D地块详细规划”共4份信息公开申请,对其用途描述,申请人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法条内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作出《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告知书》(4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其内容为:“你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太仓科教新城A(B、C、D)地块详细规划的信息公开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的答复”等规定,特告知你:因你提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请你限期做出更改补充,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含当日)到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含当日)期间,不计入依申请办理的时限内。建议你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同时,请你提供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特此告知。”申请人不服该补正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网络邮件打印稿4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关于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正告知书(4份)。证明了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正。
3、挂号信邮寄复印件。证明了被申请人将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4、太仓市科教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证明了被申请人详细规划中无A、B、C、D地块的称谓。
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不服补正告知,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故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描述中未提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材料对特殊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科教新城A地块、B地块、C地块、D地块的详细规划,因被申请人的规划中并无申请人所述的名为“A地块、B地块、C地块、D地块”的规划地块,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其具体申请内容。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明确具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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