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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认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17-11-02 14:45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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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52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8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延期情况告知申请人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申请人称:因某公司生产的肉粉松水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名举报,请求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同年1月9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事后,申请人通过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最终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2日提出延期申请,省局投举中心于同年4月13日同意延期30个工作日。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案件延期情况向申请人告知,也未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去不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期限特殊情形之外,被申请人一般办结期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最长办理期限是90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期限,应在6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正在办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延期情况告知申请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其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消费者举报信及信封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函(苏食药监举报函2017〕95号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5、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苏食药监依2017〕36号);6、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17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接到通过12331平台流转的举报,系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的肉粉松产品水分指标不符合GB2726-2005的规定。201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正在生产该种肉粉松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12331平台申请延期。4月13日,省局同意该延期申请。经查,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所生产涉案食品合法,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决定销案。201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31平台反馈处理结果。经查,被举报人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省食药监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432058500279),有效期至2018年9月7日,食品类别为肉制品。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品种明细:(肉粉松、油酥肉松)(SB/T10281)、肉松(GB/T23968)”,表明其应按照SB/T10281生产肉粉松产品。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太仓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6年4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61300139)、2016年9月1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161300471)各一份,证明其生产的肉粉松产品(含水分项目)符合SB/T10281-2007标准要求。2017年4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废止<SB/T10003-1992广式腊肠>等14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21号),决定废止SB/T 10281-2007肉松行业标准。但申请人系2016年6月24日购入该涉案食品,即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不可能晚于2016年6月24日,即尚在前述废止公告前。综上,被举报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载明的品种明细和标准生产肉粉松产品,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销案。被申请人已在12331平台按时完成答复处理流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第三十八条又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该举报,2017年4月12日通过12331平台申请延期,4月13日省局同意该延期申请,5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31平台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符合该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未及时向申请人答复延期办理情况和最终办理结果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但因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同时未对申请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对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材料(平台信息截图、消费者举报信、发票联、举报产品照片、江苏省菩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邮寄信封)2.立案审批表3.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4.现场笔录5.检验报告(太仓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6年4月12日、2016年9月13日)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销案);7.12311平台流转过程截图;8.SB/T 10281-2007肉松行业标准;9.商务部关于废止《SB/T 10003-1992 广式腊肠》等14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公告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肉粉松(产品执行标准SB/T10281),后委托江苏省菩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送样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送检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4日,检测依据为GB5009.3-2010。2016年7月5日,江苏省菩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水分含量为8.85g/100g。2017年1月,申请人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消费者举报信,认为所购肉粉松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4.3条款理化指标要求。后该举报于2017年1月13日经12311平台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201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予以了立案,并于当日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7年2月16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举报案件正在办理中,尚未办结。2017年2月1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投诉举报中心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函,告知其举报事项已于2017年1月13日交由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处理。2017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2017年4月13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延期。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无违法行为,决定撤销案件。201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在12311平台上上传了处理结果,2017年5月25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办结。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8月3日,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其案件具体办理过程和结案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平台信息截图、消费者举报信、发票联、举报产品照片、江苏省菩德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邮寄信封)。证明申请人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的时间和内容。

2.12311平台流转过程截图、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函(苏食药监举报函2017〕95号)。证明申请人举报事项流转过程。

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苏食药监依2017〕36号)。证明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答复的时间、内容。

4.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销案)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和调查过程。

5.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太仓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6年4月12日、2016年9月13日)、SB/T 10281-2007肉松行业标准、商务部关于废止《SB/T 10003-1992 广式腊肠》等14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公告。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相关处理的依据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因机构改革,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由被申请人行使,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立案后,2017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延长申请人投诉举报办理期限,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撤销案件,案件办结。至申请人向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延期及办结情况,明显超过合理期限,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延期及办结情况,违反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违法。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延期情况及办结时间,其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予以了解;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经本机关查明且已在本决定书中列明。因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王某某投诉举报延期及办理结果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七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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