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法治建设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朱某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8-02-25 09:58来源:法制办访问量:
【字体:

太仓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太行复第67

 

申请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冯晋,局长。

第三人朱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双凤)不罚决字字〔201736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71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太仓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在自家的自留地上种的树木被朱某某破坏了,本人要求把树木种好就可以。以上的事,双凤派出所材料都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3月中旬至4月初,朱某某在太仓市双凤镇庆丰村15组将朱某某种植的17棵香樟树推倒,经我局调查,朱某某种植香樟树的土地归属不明确,朱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无法查实,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朱某某的陈述,陆某某、陆某、徐某某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双凤镇庆丰村民委员会“关于朱某某户原宅基土地情况汇报”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称:本人在自家的自留田上种的树木被朱某某家破坏了,本人要求把树木种好,就可以。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故意损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份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本案中朱某某认为朱某某种植香樟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且紧挨在自家房屋边,长大后会影响自家房屋采光而将紧挨在自家房屋边的一排香樟树推倒,主观上出于私力救济,并非故意损毁,客观上也未将树木损毁,因此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本人要求把树木种好”,该要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建议复议机关不予理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朱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太仓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朱某某的询问笔录、朱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陆某某的询问笔录、陆某的询问笔录、徐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情况汇报、复函、身份证明、协议书4份、收条、信访处理意见书。

经审查查明:2017410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栽种在太仓市双凤镇庆丰村23号自留地上17棵香樟树被人推倒。被申请人接报警后,其所属的双凤派出所于411日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查明,第三人20174月初太仓市双凤镇庆丰村十五组,将申请人种植土地(土地归属不明确)上的香樟树推歪。后经调查,无法查实第三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20179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三人作出太公(双凤)不罚决字字〔201736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证实了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

2、朱某某的询问笔录、朱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李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陆某某的询问笔录、陆某的询问笔录、徐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证实了当事人涉事发生情况、过程。

3、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证实涉案香樟树的价值。

4、情况汇报、复函、协议书4份、收条、信访处理意见书。证实了当事人之间因相邻权发生的邻里纠纷。

5太公(双凤)不罚决字字〔20173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复议申请书。证实了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本案中,第三人系因土地相邻权纠纷,推歪申请人种植的香樟树,其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将其树木种好的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7411日受理案件,930日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案件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1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太仓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