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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波不服太仓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2020〕太府行复第20号)

时间:2020-08-04 10:11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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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第20

申请人成某波,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5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之规定,警方违反法定程序。1、顾某当晚在酒店进行卖淫的违法行为,在前几名男性与其进行交易后派出所只将男性抓捕,而留顾某在酒店继续进行卖淫行为,后我与顾某交易后被派出所抓捕。派出所在明知顾某多次进行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抓捕已经是涉嫌违法。2、被派出所抓捕后积极配合调查,交代情况,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 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04月1日下午,高新区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招嫖信息,卖淫地点为五洋广场怡莱酒店8562房间。民警立即前往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发现一男子于202041日19时许进入该房间,一段时间后从房间离开,有嫖娼嫌疑。该男子离开酒店后遂被民警抓获,后口头传唤至高新区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该男子为成某波20204月1日19时许,成某波通过手机QQ附件的人功能发现顾某发布的招嫖信息,通过顾某QQ上显示的电话号码与顾某联系,后成某波至太仓市娄东街道五洋广场怡莱酒店8562房间内嫖宿顾某,支付顾某嫖资现金500元。以上事实有成某波的陈述、顾某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成某波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信息巡查,发现有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招嫖信息,卖淫地点可能为五洋广场怡莱酒店8562房间。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在该房间内的人员卖淫、嫖娼的确切证据。当日19时许,申请人成某波进入该房间一段时间后出来,其涉嫌嫖娼,故民警对其进行传唤调查。民警在掌握一定证据后,持检查证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并对涉嫌在该房间内卖淫的女子顾某进行传唤调查,符合法律规定。成某波的嫖娼行为应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量刑幅度对其进行量罚。考虑到申请人成某波在询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从轻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日,量罚适当。综上,本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太仓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太公(高新区)受案字20201381受案登记表、太公(高新区)受案字20201384受案登记表;2.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5.呈请暂不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6.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7.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8.送达回执;9.到案经过(成某波顾某);10.检查证;11.电话查询记录12.随身财物清单;1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14.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15.追缴物品清单;16.案件办理告知单存根;17.检查笔录;18.拍摄于检查现场的照片;19.询问笔录(成某波1份、顾某2份、吴某勇2份);20.辨认笔录(成某波1份、顾某1份);21.提取笔录(顾某1份);22.身份证明(成某波顾某吴某勇);23.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摘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41日下午,被申请人所属高新区派出所在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巡查时,发现有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发布招嫖信息,卖淫地点为五洋广场怡莱酒店8562房间。被申请人所属高新区派出所前往查处,将涉嫌嫖娼的申请人、涉嫌卖淫的顾某和涉嫌介绍卖淫的吴某勇抓获,并口头传唤申请人、顾某吴某勇至被申请人所属高新区派出所。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顾某吴某勇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申请人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20204月2日,被申请人分别对顾某吴某勇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顾某组织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顾某的手机提取信息并制作提起笔录。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顾某作出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太公(高新区)受案字20201381受案登记表、太公(高新区)受案字20201384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受理情况。

2、到案经过(申请人、顾某)、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的传唤程序。

3、电话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拍摄于检查现场的照片、询问笔录(申请人1份、顾某2份、吴某勇2份)、辨认笔录(申请人1份、顾某1份)、提取笔录(顾某1份)。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

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暂不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检查证、随身财物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案件办理告知单存根。证明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

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内部程序。

6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的时间。

7、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顾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辨认笔录,申请人存在嫖娼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接处警、询问、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在明知顾某多次进行违法行为的情况未对其进行抓捕涉嫌违法,该说法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对申请人该观点,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公安局太公(高新区)行罚决字〔202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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