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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林不服浏河镇人民政府 太仓市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行为〔2020〕太府行复第22号

时间:2020-08-25 14:1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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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第22

申请人冯某林,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大街99号。

被申请人二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太仓市上海东路9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共同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20205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5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冯某林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该房屋现用于商业经营,经营项目为公共浴室。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太仓市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太仓市浏河镇建设局,联合被申请人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太仓市国土资源局浏河国土资源分局共同作出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责令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内自行拆除无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然而,相应机构作出前述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应该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涉案房屋系经村委会、镇政府允许而建造,已经建造使用多年,申请人就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物权,该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2、申请人就涉案房屋内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用于公共浴室经营该工商注册系经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于2013年就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且,涉案房屋用于公共浴室经营也已经取得太仓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卫生许可,并颁发《卫生许可证》。该些行政许可恰恰证明申请人就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物权,否则不会取得太仓市级行政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3、涉案房屋多年前已经纳入征收范围,该征收现在仍在进行之中,申请人与征收人尚在协商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协商过程中,相关征收主管部门亦认定申请人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平面图》《专项分户评估表》等材料中均记载申请人系涉案房屋产权人、所有权人的事实,这均证明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现被申请人利用行政手段,以极其突然的方式,试图以“拆”的名义对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强拆以逃避对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这严重违反“未经裁决及人民法院执行不得强拆”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相应机构在作出前述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没有事先进行事实调査,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对涉案房屋的来源、建设时间、使用情况、进行工商注册及卫生许可等基本事实没有进行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没有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申辩权剥夺了请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上述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有违案件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前述行政行为明显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议,请求撤销上述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2、委托估价房屋平面图、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专项分户评估表、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分户评估表;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一称: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020年5月14日,太仓市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太仓市国土资源局浏河国土资源分局、太仓市浏河镇建设局联合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是向申请人冯某林阐明法律和政策,仅起到告知和指导作用,属于过程性行为,并不对申请人冯某林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不属于可复议和可诉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5月14日,浏河镇闸北村、国土、建设、执法局等部门对位于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的太仓市浏河镇冯二浴室(业主:冯某林)存在违章建设进行调查。经了解,冯某林于2011年3月2日向王某明购买平房五间,该五间平房为王建明建造,面积约102.9平方米。但王某明未能提供有权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我镇执法人员也未能在有权审批部门查阅到该审批文件。后冯某林在该处五间平房后面又进行搭建,面积约56.11平方米,冯某林未能提供有权审批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我镇执法人员也未能在有权审批部门查阅到该审批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冯某林的行为可以作为我镇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的合法理由。、程序合法。太仓市浏河镇闸北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供情况说明,称涉案五间平房及后搭建的建筑物均未在有权部门查阅到相关审批材料,且申请人冯某林也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材料,该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浏河镇闸北村、国土、建设、执法局等部门于2020年5月14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两违”认定,并当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责令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恢复原状。

、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冯某林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综上所述,我镇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贵局依法维持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效力。

被申请人一提供的证据有:1、太仓市浏河镇农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4、当事人冯某林身份证;5、太仓市某浴室卫生许可证;6、太仓市某浴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7现场照片;8、太仓市浏河镇闸北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9、钱某伟、林某、黄某、徐某人员信息;10行政执法过程全程摄录音视频光盘。以上证据除证据10为电子证据外,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二称:一、答复人派出机构向申请人冯某林发出《通知书》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答复人派出机构和太仓市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太仓市浏河镇建设局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书》,是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阶段性行为,是行政处理行为的一个环节,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20年5月14日,答复人派出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于当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这是答复人和太仓市浏河镇人民政府依照职权针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而实施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是整个行政处理行为的一个环节。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并没有自行拆除。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告知性程序也自然宣告终止,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针对的是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答复人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答复人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书》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应当予以撤销。(一)答复人发送《通知书》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2020年5月14日,答复人派出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建造有占地面积约159的建筑。经核实(详见附件及说明),该用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拆迁评估资料》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亦不能证明其用地行为的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申请人提供的前述材料并不是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材料,不发生物权效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拆迁评估资料》亦与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无关,不能证明其用地行为的合法性。其主张其具有合法物权、用地行为具有正当性的意见不应当被采纳。(二)答复人发送《通知书》的行为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答复人应当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采取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措施。答复人在确定申请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后,答复人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答复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复议范围。其次,答复人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系依法履职,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二提供的证据有:调查过程及一张图系统查询结果。上述证据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一下属浏河镇建设局、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被申请人二派出机构浏河国土资源分局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违章搭建建筑物进行查处。2020年5月14日,浏河镇建设局、浏河国土资源分局共同出具《太仓市浏河镇农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认定书编号:(2020)067号](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无用地批准、无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违章搭建建筑物159平方米。2020年5月14日浏河镇建设局、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浏河国土资源分局共同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形,责令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

另查明,2011年3月2日,申请人向案外人王某明购买了涉案平方五间(涉案房屋中102.9平方米),后申请人在该五间平方后又自行搭建部分房屋(涉案房屋56.11平方米),上述房屋共159平方米,均无相关审批手续。2013年2月8日,申请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太仓市某浴室,经营者姓名:冯某林,许可经营项目:公共浴室。2013年1月22日,太仓市某浴室取得太仓市卫生局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太卫公字[2013]第20130013号)。2017年12月4日,太仓市某浴室取得经营公共浴室所需《卫生许可证》(苏卫公证字(2017)第320585-000401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一张图系统查询结果、浏河镇闸北村《情况说明》、《太仓市浏河镇农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书》,证明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形。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现场执法视频,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5600459983)、《卫生许可证》(太卫公字[2013]第20130013号)、《卫生许可证》(苏卫公证字(2017)第320585-000401号),证明申请人就涉案房屋经营公共浴室办理了相关证照。

本机关认为:2018年,浏河镇经省政府批准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9年3月1日,太仓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复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浏河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太政发〔2019〕3号),浏河镇集中行使部分市级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其中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这一事项。被申请人一是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权机关,被申请人一下属浏河镇建设局、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被申请人一具体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二是对违法用地进行行政管理的有权机关,被申请二派出机构浏河国土资源分局代表被申请人二具体履行该行政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且已将该房屋作为公共浴室经营场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享有该房屋的合法物权。本案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该涉案房屋经有权部门批准建造的相关证据,亦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土地、房产登记确权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仅能证明申请人将涉案房屋用于经营公共浴室并办理了相关证照,并不能作为该房屋为合法建设的相关凭证。申请人称涉案房屋多年前已纳入征收范围,但是未提供明确的征收决定,其提供的《委托估价房屋平面图》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专项分户评估表》《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分户评估表》并不能作为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依据,仅能证明该房屋由太仓市众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况且,涉案房屋是否纳入征收范围与本案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经被申请人查询,也未查阅到该涉案房屋相关审批手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等材料,符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一下属浏河镇建设局、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中,申请人涉案房屋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属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二派出机构浏河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过程中,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张贴在涉案房屋大门上,电话告知当事人,对该过程进行了视频记录,该送达程序虽存在瑕疵,但申请人已知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内容,可视为被申请人已完成该文书的送达,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共同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浏河镇改违(2020)第067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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