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大认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2020〕太府行复第43号
时间:2020-09-09 10:31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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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第43号
申请人周某大,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太仓市东亭南路55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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