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公司不服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案〔2020〕太府行复第32号
时间:2020-12-01 15:03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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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建设管理行政处罚不服,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7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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