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案 〔2020〕太府行复不字第13号
时间:2021-01-14 15:23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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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不字第1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城厢镇人民政府,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76号。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于12月22日进行补正,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停工通知》。本机关认为:太仓市城厢镇综合执法局、太仓市城厢镇建设局出具《停工通知》,属于代表被申请人履行其镇域范围内城乡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职责,该《停工通知》仅是对申请人违建行为的提示及违建行为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告知,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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