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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某不服太仓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2020〕太府行复第51号

时间:2020-12-21 15:11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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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第51

申请人池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公安局,住所地太仓市上海东路5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9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2020.7.30-2020.8.13行政拘留15日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曾皮肤过敏在太仓中医院急诊用药是否含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进行取证调查,同时请求自费对毛发重新进行检测。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0721日应社区要求进行抽查,尿检正常,后又按太仓城中派出所要求发检,结果含甲基苯丙胺兴奋剂成份,后派出所对我调查和询问,我也很郁闷,3年多没有碰毒品了,百思不得其解,又没吃感冒药和性药,所以只想会不会哪天吃了烧烤、火锅或牙痛药有问题。结果做笔录忘了去中医院就诊一事,直到在苏州戒毒所才想起。情况是这样的,今年上半年的某月,我隔天酒后吃了父亲给的头孢胶囊,结果全身过敏,起红疹发痒,父亲送我到中医院急诊处先打针,后挂水,再服药,不知这三项用药是否有伪麻黄碱或苯丙胺类兴奋剂成份,中医院急诊处应有电脑存档,家中应有病历,也可询问我父亲,因此请求政府予以调查。另本人在派出所屡次要求重新检测,哪怕自费,但民警一直未同意,理由是没有必要,委托检测的这家是最权威的。直到送到苏州戒毒所门口才让我签了一张太仓市公安局决定不予重新检测毛发的决定,如此办案是否有草率结案之嫌,因此本人不服,我请求重新委托一家先进的、科学的,有具体分值、数值或者成分分析的机构重新自费检测。以上是本人的事实与理由,恳请家乡人民政府主持公道,虽然曾经走错道路,有过前科,但不代表就改不了,戒不了吸毒这个违法恶习。再次恳请家乡人民政府慎重对待,给曾经犯错的我予以出路!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20207月21日我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对吸毒人员池某某进行毒品检测,经尿检呈冰毒阴性。同时,民警采集了池某某的头发样本送至禁毒大队进行初步筛查,经检验,池某某的头发初筛结果呈冰毒阳性。民警随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池某某的头发进行了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所送头发总长约6cm,其中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池某某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75月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裁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以上事实有池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池某某构成吸毒,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申请人称:“3年多没有碰毒品,没吃感冒药和性药,怀疑吃了烧烤、火锅或牙痛药有问题。”“今年上半年的某月,酒后吃了头孢胶囊,全身过敏,后在中医院就诊挂水、吃药,不知吃的药内是否有伪麻黄碱或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本人要求派出所重新检测,民警一直未同意。要求重新委托一家先进的科学的有具体分值数值或成分分析的机构重新检测”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池某某虽然拒不承认吸食毒品,但是通过对池某某的头发进行检测,在其头发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池某某对此未能提出合理辩解。根据《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及《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可认定被检测人摄入了甲基苯丙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申请人池某某仅辩解称“怀疑吃了烧烤、火锅或牙痛药有问题”。“今年上半年的某月,酒后吃了头孢胶囊,全身过敏,后在中医院就诊挂水、吃药,不知吃的药内是否有伪麻黄碱或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而吃烧烤、火锅、牙痛药、头孢、过敏药并不能导致人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申请人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池某某20207月29日申请对其头发进行重新鉴定。因鉴定过程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我局决定不予重新鉴定。后民警于20207月30日将不准予重新鉴定决定书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由其签名捺印。综上所述,本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太仓市人民政府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3.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4.太公(城中)强戒决字〔20201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7.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8.呈请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0.通知记录;11.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12.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家属通知书;13.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14.传唤证;1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16.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7.呈请鉴定报告书;18.呈请不予重新鉴定报告书;19.不准予重新鉴定;20.案件办理情况告知单存根;21.到案经过;22.现场检测照片(3份);23.检测报告;2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25.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26.吸毒成瘾认定意见;27.询问笔录(申请人2份);28.申请人前科资料;29.人员信息表(申请人);30.情况说明(2份);31.法律法规摘录;32.视频资料。以上证据除视频资料为电子版外,其余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07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毛发初筛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同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涉嫌吸食毒品一案。同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阴性。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聘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申请人的头发样本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同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鉴定意见通知申请人。20207月2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作出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并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同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头发不予重新鉴定。20207月30日,被申请人将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的受案情况。

2、传唤证、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的传唤程序。

3、现场检测照片(3份)、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申请人2份)、申请人前科资料、视频资料。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

4、到案经过、案件办理情况告知单存根、情况说明(2份)。证明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

5、呈请鉴定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份)、呈请不予重新鉴定报告书、不准予重新鉴定。证明被申请人聘请鉴定的过程、结论、时间和通知申请人鉴定结论的方式、时间、鉴定结果,以及对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作出不予准许的过程、结论及告知申请人的方式和时间。

6、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

7、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内部程序。

8、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时间。

9、呈请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决定暂不执行申请人的行政拘留。

10、法律法规摘录。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本案中,申请人的头发距根部3cm段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以吸食毒品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的接处警、询问、鉴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主张接受过治疗并服用过药物,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未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太仓市公安局太公(城中)行罚决字〔20201703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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