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案〔2020〕太府行复第66号
时间:2021-02-01 15:20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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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太府行复第66号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
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太仓市府南街29-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行为不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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