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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案〔2020〕太府行复第66号

时间:2021-02-01 15:2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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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太行复第66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

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太仓市府南街29-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乡规划行政强制行为不服,于202011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于11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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