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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2-05-16 12:53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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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太府行复第10号

申请人陆某甲,男,汉族

代理人陆某乙,申请人儿子,男,汉族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22年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延长办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继续发放养老金。

申请人称:本人2018年办理退休,当时一次性补缴加军龄3年凑满15年办理退休。2021年12月被申请人停发养老金。2022年2月14日拿到撤销我退休审批手续的决定书(太人社撤决[2022]1号),原因是我未如实告知曾被刑事处分,所以3年军龄不可以抵扣,我个人是坚决不同意的。当时我是根据被申请人要求,无条件提供各种手续,完成办理合法退休。办理期间专业人员也没有问我,填写材料上也没有受过刑事案件人员军龄不可以抵扣这一项目,现在让我返还所拿4年的退休金共39094.8元,注销退休养老证,继续补缴3年养老金,按现在的标准补缴,补缴期限满后方可办理退休。这样一来一去我损失将10万元以上,退休年龄也将到68岁,等于损失了八年,我认为造成现有的我个人损失全因为他们办理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他们办理失误导致产生我现在的一切后果,不应由我个人全部承担。我相信人民政府,党政府和领导们,相信中国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

代理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来本机关阅卷,后发表阅卷意见称:受过刑事处罚这是事实,从来没有隐瞒,现在是信息时代,也无法隐瞒,也没有隐瞒的必要性,年纪已经是退休年龄,所以办理退休时更没有必要隐瞒任何事实,包括2011年的刑事处罚对于被申请人说填写信息时未在简历中写明服刑情况这一说法完全是不对的。大概在2018年10月去办理退休时,是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无条件提供办理的所有资料,对于被申请人说的填表一事根本没见过,也没有填写。现在的资料和笔记证明,当时只拿到被申请人办理人员给的缴费清单,去窗口缴费。帮办理退休期间,去过被申请人处多次,询问过办理退休需要什么材料,都是他们专业人员告知后无条件提供的,军龄可以抵扣也是被申请人处说明并办理的,最好的证明就是多余缴费的钱款返还。代理人曾在2020年8月28日,接到电话的第三天就去进行了交谈,交谈结果也是不了了之,领导就是让重新办理,后续在2021年12月实际给停发了养老金,理由是当时没有告知过服过刑,去了七八次与他们的各级领导包括局长反应都没有结果,他们就是要求重新办理,退回4年多领取的养老金,并继续补缴3年多的养老金,按当年的实际情况一个月一个月的缴纳,期满后再办理退休。当时在2018年办理退休的时候,被申请人只要求身份证件,户口本也带了,交完钱大概1个多月接到娄东街道电话让过去拿退休证,可现在没想到事情这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太人社撤告[2021]7号);2、《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决定书》(太人社撤决[2022]1号);3、退休养老证;4、医疗保险补缴年限通知单;5、自由职业者缴费通知单;6、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险函1999〕6号)。7、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隐瞒该情况,导致办理了退休手续。2018年11月,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如实告知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被申请人之后为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2020年,被申请人收到人社部稽核平台和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服刑人员名单,从名单得知被答复人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二、依照法律规定,被答复人3年2月的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无权享受退休待遇。《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及《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判刑前的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无权领取养老金。三、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对申请人的退休事项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同时,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规定,被申请人有权追回非法所得。综上所述,申请人隐瞒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多年养老金,后经被申请人发现后依法撤销其退休审批手续,停发养老金,该行为依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人员信息表;2、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3、太仓市退休人员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情况表;4、稽核考核系统页面截图;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太刑二初字第0258号];6、《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7、《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9年6月19日(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8、《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网页截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申请人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出具自由职业者缴费通知单,告知申请人补缴2006年9月至2006年12月、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合计26455.52元。2018年11月6日,原娄东街道(现陆渡街道)珠江社区工作人员朱英填写申请人人员信息表、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2018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出具医疗保险补缴年限通知单,告知申请人补缴34850.06元,通知单备注处核定实际缴费月数125,军龄月数38,补缴月数137。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太仓市退休人员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核定申请人养老待遇实际计发883.7元/月,认定申请人可享受医保待遇。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核发退休养老证。2020年7月7日,被申请人稽核考核系统提示申请人疑似违规领取社保待遇。2021年12月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际停发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申请人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太人社撤告[2021]7号2021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在太仓日报公告《关于撤销申请人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太人社撤告[2021]7号)。2021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申请人退休审批手续的决定书(太人社撤决[2022]1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太刑二初字第0258号]。证明申请人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2、医疗保险补缴年限通知单、自由职业者缴费通知单、人员信息表、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太仓市退休人员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情况表。证明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退休待遇申请的具体过程。

3、退休养老证。证明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4、稽核考核系统页面截图。证明被申请人在稽核考核系统获取申请人涉嫌违规领取待遇的线索。

5、太仓日报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公告《关于撤销申请人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的内容与日期。

6、《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决定书(太人社撤决[2022]1号)。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撤销退休审批手续。

7、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2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的有权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核准申请人退休待遇,后在接到稽查线索后于2021年12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认为申请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未如实告知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形,拟撤销其退休审批。结合现有证据材料,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人员信息表、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中,填表人非申请人,表格中相关内容无申请人签字确认,无法证明表格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办理退休待遇时已知悉需对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予以确认或提供相关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进行退休待遇审批时对申请人就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过调查核实,故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未如实告知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告知书》,经公告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陆某甲退休审批手续的决定书》,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即对申请人停发退休待遇,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停发退休待遇前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也违反了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退休待遇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支付陆某甲退休待遇的行为违法。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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