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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某甲公司不服太仓市财政局投诉处理案

时间:2022-07-01 15:42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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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甲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财政局,住所地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不服,于20223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3月31日收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112月14日,我公司在某单位参加某单位洗碗机采购项目投标,12月15日公布中标人为某乙公司,后我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做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支持我公司请求,将某乙公司废除中标资格,但该决定书最后要求废标,重新招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机关采购合同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供应商质疑,经过第三方权威专家评判中标存在错评漏评,应撤销合同。合同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供应商。而实际情况是,当时合格的入围中标候选人有四家,现在废除某乙公司中标资格,剩下还有三家合格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废标条件。应当从现有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最高分重新选择中标供应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太财购决[2022]2号2、投诉信3、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重新招标质疑函;4、质疑答复;5、合同公告。以上证据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太财购决(2022)2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或“某甲公司”)对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涉案政府采购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二、事实与经过。2021年11月8日,某丙公司受采购人某单位委托,就其所需的“某单位洗碗机采购项目(编号:RHZH2021-TC-G-082)”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预算为110万元人民币。2021年12月15日,该项目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所载中标供应商为某乙公司,中标金额为618000元人民币。申请人某甲公司报名并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因对中标结果有异议,于同年12月17日向某丙公司提出质疑,某丙公司受某单位委托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申请人不服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直接提交《投诉书》。经过审查,被申请人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某丙公司、某单位及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发出了投诉书副本、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通知书。因本案投诉处理过程中突遇新冠疫情,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故被申请人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对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案件予以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后疫情允许后依法组织专家论证,被申请人及时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

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审查、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后,及时向被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发出了投诉书副本、答复通知书和暂停通知书。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采购人某单位、某丙公司以及某乙公司直接送达的书面说明材料。2022年2月14日,因突发新冠疫情,被申请人向某单位、某丙公司、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制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的告知》,告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故被申请人将对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案件予以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工作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2022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同年2月22日,某单位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直接提交书面说明材料。2022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本项目专家论证(根据相关规定,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某乙公司邮寄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2022年3月9日,某乙公司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答复材料。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某单位直接送达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投诉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后被申请人依法要求采购人某单位、代理机构某丙公司、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予以书面答复,并要求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申请人等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组织专家论证工作,被申请人将对投诉事项处理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案件予以酌情暂缓作出处理决定(暂定至疫情防控终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后被申请人根据疫情影响第一时间及时组织了专家论证,并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以上投诉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本案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共包含两大投诉事项,共计6个小项。被申请人受理后及时与申请人通过调查确认了投诉事项的内容,并就投诉内容向采购人某单位、代理机构某丙公司及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进行调查,最终根据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A、关于投诉事项一中的两个问题。1.关于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3)有不少于三档速度选择按钮及相应功能键(需演示)”的问题。结合招标文件、调查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被申请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对三档速度选择按钮没有详细要其他具体参数,如果对综合性的调节、控制有要求,比如水温、水压、清洁剂用量,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释明。招标文件只对三档速度选择按钮有要求,只要实现三档速度选择,或者大于三档速度选择,应当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中标产品的无级变速旋钮满足三档速度选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一中关于中标供应商样品无级变速旋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关于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7)控制柜内核心部件(如控制用电路板,接触器,变频器,温控等)需为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若核心部件非自主品牌,而是采用进口配件,则需提供当年进口报关单”的问题。结合招标文件、调查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系要求厂家具备自主生产、研发能力,且核心部件(如该项目“样品要求”中注明的控制用电路板、接触器、变频器、温控等)必须为中标供应商自主研发,是自己的品牌,应当是核心部件与中标设备整机的厂家品牌是一致的。根据某乙公司投标文件、说明材料及样品,该公司既没有提供进口报关单,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应扣2分。故投诉事项一中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7)的投诉事项成立。综上所述,在投诉事项一中,关于中标供应商样品无级变速旋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但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样品核心部件的有关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7)的投诉事项成立。

B、关于投诉事项二中的4个问题。1.关于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提供产品是否符合功率指标,即招标文件第24页技术参数要求多缸履带式洗碗机“08机器额定功率≤55KW”、第25页单缸履带式洗碗机“09机器额定功率≤45KW”的2个问题。结合招标文件、调查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某乙公司投标文件第71页多缸履带式洗碗机额定功率55KW及第77页单缸履带式洗碗机额定功率45KW承诺无偏离,且其投标文件第194页长龙式洗碗机WMT5000D顶配型总的额定功率55KW,第196页长龙式洗碗机WMT3000D顶配型总的额定功率43KW等内容,某甲公司关于某乙公司多缸履带式洗碗机“08机器额定功率≤55KW”和单缸履带式洗碗机“09机器额定功率≤45KW”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关于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提供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1)控制电柜尺寸要求:≥650mm*250mm*1700mm”的问题。结合招标文件、调查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被申请人认为: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样品的控制电柜为多缸履带式洗碗机还是单缸履带式洗碗机的控制电柜。同时,申请人已认为某乙公司当时提供的样品外形尺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评标专家评审打分无误,对于申请人又投诉认为的某乙公司准备安装的单缸履带式洗碗机的电柜尺寸与其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3.关于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多缸履带式洗碗机的“15配置清洁剂节省系统,可节省50%以上清洁剂用量;16配置节水系统,可去除微小颗粒物质,使最终漂洗区的循环水得到有效净化,减少20%耗水量”的问题。结合招标文件、调查内容及专家论证意见等,被申请人认为: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其第26页规定“3.各投标人对以上每一项技术性能要求的应答内容,必须提供由设备原厂商出具并盖章的技术性能说明文件(包括产品彩页、图册、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技术白皮书、质量认可材料、第三方检验报告、设备图纸,设备照片配合文字说明等),逐项解释说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如何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提供有效的技术性能说明文件的应答内容一律视为不响应,不能得分”,其第58页规定“注:以上得分项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或电子签章)后上传,否则该项不得分”。再经查阅某乙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其提供前述参数的具体准确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因缺乏证明或说明材料,某乙公司不应得分。同时,根据评分标准“1、投标人拟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的规定,涉及应扣分数为4分,故投诉事项二中的第4小项成立。

综上所述,在投诉事项二中,某甲公司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功率、样品控制电柜尺寸的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但关于中标供应商多缸履带式洗碗机的清洁剂节省系统、节水系统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某甲公司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合同,鉴于该项目评标报告所载仅有一家候选供应商,不符合“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故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回应。本案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对该项目综合评审,对投标的4家供应商进行综合得分排名,并在报告中载明“推荐某乙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并无推荐第二、第三、第四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此需澄清的是,在政府采购招标领域,“合格供应商”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格供应商涉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系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但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系评标委员会履行的职责,通常在《评标报告》中体现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以上区别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因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应是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审后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候选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评标报告》,本项目仅有一家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满足“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该项目投诉处理中,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全面回复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公告3、投诉书及签收凭证4、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某丙公司投诉答复函6、中标供应商投诉答复函7、询问调查笔录(投诉人);8、询问调查笔录(采购人);9、中标供应商调查取证答复函;10、采购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的告知及送达凭证;12、专家讨论通知书、签到表、论证意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8日,某丙公司受某单位的委托,就某单位洗碗机采购项目(编号:RHZH2021-TC-G-082)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1月30日,该项目于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3号楼3楼开标间进行开标,评标方法使用综合评分法。2021年12月15日,该项目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载明中标供应商为某乙公司,中标金额为618000元人民币。2021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某丙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认为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未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有错评和漏评项;2、对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的技术要求方面的响应程度表示质疑,怀疑其提供虚假材料。2021年12月22日,某丙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均不成立。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某丙公司提出补充质疑,质疑事项为:1、关于三档选择按钮;2、关于核心部件问题。2021年12月31日,某丙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对于质疑事项1、样品部分已于2021年12月22日答复,不再重复答复;2、关于所投产品基数参数部分,经评审委员会复议,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审过程中未发现错评、漏评。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不服质疑答复,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投诉内容为:事项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对投标样品部分进行正确评分。肆意曲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意向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投诉事项二:某乙公司生产的洗碗机和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洗碗机参数明显不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41条技术参数要求。其存在恶意篡改产品技术参数参与投标问题。而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分过程肆意降低评分标准,明显偏袒中标单位,导致某乙公司大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以技术分接近满分的方式中标。此举严重降低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诉请求为:要求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纠正错误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合格中标人。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发出了投诉书副本、答复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2022年1月24日,某丙公司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回复中表明投诉人在质疑期内提出质疑,某丙公司在收到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原评审未发现问题。同日某乙公司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答复函中表明:1、招标文件要求不少于三档速度选择按钮,如果超过三档速度应优于招标要求;2、招标书中的所有参数达标甚至超出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因本案投诉处理过程中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组织专家论证工作,故被申请人暂缓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本项目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为:一、招标文件中对三档速度选择按钮没有详细要求其他具体参数,如果对综合性的调节、控制有要求,比如水温、水压、清洁剂用量,那么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释明。招标文件只对三档速度选择按钮有要求,只要实现三档速度选择,或者大于三档速度选择,应当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产品的无级变速旋钮满足三档速度选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要求“(7)控制柜内核心部件(如控制用电路板,接触器,变频器,温控等)需为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若核心部件非自主品牌,而是采用进口配件,则需提供当年进口报关单”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要求厂家具备自主生产、研发能力,核心部件(如控制用电路板,接触器,变频器,温控等)必须为中标供应商自主研发,是自己的品牌,应当是核心部件与中标设备整机的厂家品牌是一致的。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说明材料及样品,上海伊莱德既没有提供进口报关单,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故本项投诉事项成立,按照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应扣2分。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是否符合功率指标,即招标文件第24页技术参数要求多缸履带式洗碗机“08机器额定功率≤55KW”;第25页单缸履带式洗碗机“09机器额定功率≤45KW”。专家一致认为,根据上海伊莱德投标文件第71页多缸履带式洗碗机额定功率55KW及第77页单缸履带式洗碗机额定功率45KW承诺无偏离。投标文件第194页长龙式洗碗机WMT5000D顶配型总的额定功率55KW,第196页长龙式洗碗机WMT3000D顶配型总的额定功率43KW。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1)控制电柜尺寸要求:≥650mm*205mm*1700mm”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样品的控制电柜为多缸履带式洗碗机还是单缸履带式洗碗机的控制电柜;投诉人认为当时提供的样品外形尺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又认为准备安装的单缸履带式洗碗机(WMT3000D)的电柜尺寸与其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不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多缸履带式洗碗机的“▲15配置清洁剂节省系统,可节省50%以上清洁剂用量16配置节水系统,可去除微小颗粒物质,使最终漂洗区的循环水得到有效净化,减少20%耗水量”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第26页规定“3.各投标人对以上每一项技术性能要求的应答内容,必须提供由设备原厂商出具并盖章的技术性能说明文件(包括产品彩页、图册、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技术白皮书、质量认可材料、第三方检验报告、设备图纸,设备照片配合文字说明等),逐项解释说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如何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提供有效的技术性能说明文件的应答内容一律视为不响应,不能得分”和第58页规定“注:以上得分项均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扫描(或电子签章)后上传,否则该项不得分”。经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提供该参数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该两项因缺乏证明或说明材料,不应得分,根据评分标准“1、投标人拟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2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的规定,涉及应扣分数为4分。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公告。证明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评审、中标情况

2、质疑答复。证明某丙公司对申请人的质疑进行答复的内容和时间

3、投诉信及签收凭证。证明申请人2022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直接提交投诉书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的告知及送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告知申请人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5、专家论证通知书、签到表、论证意见。证明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组织专家论证及专家意见

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内容、时间及送达情况。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被申请人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有权部门。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事项包括两大事项,投诉事项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样品部分进行正确评分;投诉事项二:某乙公司生产的洗碗机和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洗碗机参数明显不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41条技术参数要求。经被申请人受理审查后,认定投诉事项一中关于某乙公司投标产品样品核心部件有关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7)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余事项不成立,认定投诉事项二中关于某乙公司多缸履带式洗碗机的清洁剂节省系统、节水系统的投诉事项成立,其余事项不成立。根据招标文件第23页样品技术标准及要求,控制柜内核心部件需为原厂原品牌自主研发;若非自主品牌,而采用进口配件的,应当提供当年进口的报关单,某乙公司所提供的招标文件、说明材料及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26页规定投标人应对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如何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给予逐项解释说明,某乙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具体准确的证明或说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结合招标文件与专家论证结果,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合格供应商的资格与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故合格供应商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是两个不同概念。本案中,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经过综合评审,对投标的四家供应商进行综合得分排名,在评审报告中载明某乙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未推荐其他中标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人。因申请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采购人与某乙公司的合同并无不当。根据项目评标报告,不存在其余中标合格供应商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故被申请人在撤销政府采购合同后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无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受理后,被申请人要求采购人某单位、代理机构某丙公司、中标供应商某乙公司予以书面答复,并要求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太财购决[2022]2号《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太财购决[2022]2号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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