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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2-08-16 15:50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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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

委托代理人李晓栋,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懿倩,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材料不加盖公章的行为程序违法,涉嫌不作为。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将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认定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

申请人称:1981年9月申请人经主管部门审定进入太仓县某厂(有档案新工人录用呈批名单、招收职工子女通知单太劳(84)字第000024号,注:该单下日期有修改痕迹),在当时电脑办公尚未启用,申请人放弃高中学习的机会开始进厂工作是当时形势下的情形,后根据政策顶替父亲户籍转为(非农居民)正式工人,后由厂部决定推荐带薪到苏州财经学院学习财会专业,时间很快,国家政策也越来越规范,为此,在2015年8月左右为作退休前的准备,在2015年8月6日被申请人已为我补正工龄一次,而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未予认定为本人连续工龄,当时口头回复理由是:“亦工亦农”也不能补正为连续工龄,拖延至今。经过2015年被申请人第一次补正认定连续工龄以来,申请人一直在为退休前工龄补正查档,查到江苏省劳动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件: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收、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收、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江苏省劳动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件(现行有效),申请人应符合连续工龄的认定条件。综上,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不盖公章的错误处理意见,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提起复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补正工龄申请书;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3.邮件交寄单及电子面单;4.太仓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花名册;5.某厂工资表;6.企业提高起点工资职工花名册;7.新工人录用呈批名单;8.业务档案查阅申请表;9.法律法规;10.参保人员工龄更正审批表;1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正工龄申请书做出的书面答复。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社会保险科作为答复人的内设机构,出具书面答复材料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申请人咨询补正工龄申请一事的答复行为。根据《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第七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科又称工伤保险科,是答复人的内设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厅、处、科、股室,不是独立的行政单位,没有独立对外行政的职能,只能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开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制作公章。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社会保险科作出的书面答复材料是对申请人咨询补正工龄申请一事的答复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加盖公章不涉及程序违法与不作为。二、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不符合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办理的对象。原某厂历年调整工资审批表关于被答复人参加工作时间的记载均为1984年,因此,2015年认定答复人1984年3月到1992年12月期间的缴费年限,依据清晰,并无异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内容如下: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江苏省劳动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另,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县以上劳动、人事等有权限部门批准招工手续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龄计算和缴费年限政策规定认定。答复人的个人档案中未提供原某厂关于其在本单位的“亦工亦农”合同,因此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的工作时间无法被认定为连续工龄。三、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过办理提前退休,被申请人未作出过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实体权利未受侵害。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申请过办理提前退休,其工龄认定只在其办理退休时有所影响,现被申请人未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实体权益。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正工龄申请书做出的书面答复;2.微信聊天记录(三页);3.太仓市社会综合治理联动中心指挥平台办件单;4.太仓县劳动局招收职工子女通知单太劳(84)字第000024号;5.退休、退职、死亡招收子女审批表;6.太仓县劳动局集体招工录用通知单太劳调配(84)NO.000784;7.新工人录用呈批名单;8.太仓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花名册;9.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职工花名册;10.企业提高起点工资职工花名册;11.企业职工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花名册;12.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花名册);13.临时工(亦工亦农)合同样本;14.一九八九年企业工资工作安排方案审批表;15.情况说明。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参保人员工龄更正,称1981年9月份至1993年12月底在太仓市某厂工作,企业性质:大集体划归企业。同年8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龄进行更正审批,将1984年3月到1992年12月认定为申请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未认定为申请人连续工龄。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工龄申请书,请求将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认定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社会保险科做出书面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也未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补正工龄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补正工龄申请的时间、内容。

2.邮件交寄单及电子面单。证明申请人补正工龄申请书的提交方式、邮寄时间,及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材料的送达方式。

3.参保人员工龄更正审批表。证明2015年8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进行更正审批的内容。

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补正工龄申请书做出的书面答复。证明被申请人社会保险科对申请人的来信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内容。

5.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尚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也未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对申请人工龄进行更正审批,该工龄更正审批审核范围为1981年9月至1993年12月底。经被申请人审核,未将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认定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工龄申请书,请求将1981年9月至1984年2月认定为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其实质为对被申请人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龄更正审批决定不服,要求重新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工伤保险科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答复是对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龄更正审批的解释说明,其并非一个新的决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补正工龄申请书内容,对于被申请人2015年8月6日作出的工龄更正审批内容,申请人当时即已知晓,其若对该更正审批结果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直至2022年6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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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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