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不服太仓市交通和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时间:2022-08-19 16:27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字体:大中小】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交通运输局,住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6号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8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了解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8月10日自行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完成送达。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存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太仓市交通运输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