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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2-06-16 16:05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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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仓市十八港29号。

第三人雷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23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追加雷某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认为雷某2020124日在上班路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事实认定错误1雷某2020124日凌晨6点离开工地宿舍,属于离岗自辞行为,何以认定是上班途中?住在集体宿舍,一大早赶往地块住宅用房工地以外区域时,偶发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本项目上班路途中。雷某若是去上班,也非本项目工地上班路途情形,雷某去向何处?又为谁服务?不能任听其一面妄加说词。雷某流动性较大,提供服务不稳定,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工资结算按天给付,哪里支付工资高就去哪里,无固定特性。2020124日凌晨,雷某私自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与申请人无任何上下班及工作关联性。2、申请人与雷某2020124日不存在劳动关系。雷某进入地块工地提供劳务期间与申请人招录的农民工统一住在某甲公司钢结构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集体宿舍里,上班路途宿舍距某乙公司总包项目劳务工地200米,农民工吃住在工地宿舍,住宿人员需按照某甲公司钢结构工程项目经理部制定的“项目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到每个务工人员。雷某不是住宿舍生活区外的人员,其一直住在集体宿舍。二、雷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雷某因个人原因发生的20201246点的交通事故与申请人劳务用工无关,更不属于本项目的上班路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585工认202214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未在用人单位上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2、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无关。3雷某2020124日的交通事故非发生在集体宿舍通往项目工地之间的路线上。4、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太劳人仲案字(2021)第929号)已明确“对申请人(雷某)要求确认2020124日受伤时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下,被申请人依何将工伤责任主体强加于申请人?申请人认为:雷某离宿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以外时间受到交通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从线路上不符合宿舍与工地的范围,其情形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对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行政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条件认定第十四条,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失查,以作出违法、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人特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法申请撤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项目员工宿舍管理制度;2、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32058512020000071号;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82民初3450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答复人调查核实,第三人雷某系申请人某公司工人,2020124日在上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雷某经太仓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颈部、C2外伤,多处软组织伤。鉴于以上,答复人认为该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答复人依法认定第三人雷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二、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事故发生后,第三人雷某20211123日向答复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复人于当日受理并于20211126日向申请人发出苏0585工举2022107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答复人经调查核实,结合在案证据于2022117日作出苏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4、认定工伤决定书;5、送达回执及签收情况6、劳动关系证明7、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8、养老保险缴费情况;9、电话录音文字稿及光盘;10、工资支付明细确认单;11、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12CT检查报告单;1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14、(2021)苏0585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15、上下班路线图;16、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17、居住登记凭证;18、关于对雷某工伤认定举证意见书;19、仲裁裁决书;20、询问(调查)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根据太仓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21929号仲裁裁决书,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居住在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村的出租屋内,上班时间为早6302020124624左右,第三人在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后第三人被太仓市中医医院诊断为脑震荡、C2骨折、多发软组织伤20201214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第三人不负事故责任。2021年11月23日,第三人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受理其申请,作出0585工受2021715《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完成直接送达。202111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苏0585工举2021107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证据。20211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20211220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举证意见书2022117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认2022140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119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邮寄送达0585工认2022140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1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0585工认2022140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仲裁裁决书。证明经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身份证工商信息、个人授权委托书

律所函及执业证、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病案、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上下班路线图、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居住证明。证明申请人提出工伤申请的时间提交的材料以及第三人的就诊过程和医院诊断情况

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的时间。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调查过程。

5送达回执及签收情况。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有关文书的时间和方式。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510日作出了苏058520222号撤销决定,撤销了苏0585工认2022140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2511日向申请人完成该撤销决定的电子送达。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认定一般以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以此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1021日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2021]929号仲裁裁决书,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自行将该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属于自我纠错行为,再行撤销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0585工认2022140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事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自我纠错,但申请人未撤回复议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2140认定工伤决定违法

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月十三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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