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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不服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22-10-28 16:52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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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辛某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苏州某公司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27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追加苏州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0585工不认20222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辛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1.申请人苏州某公司工人,在正常上班时间在精密仪器室1中将留样箱物品封箱过程中摔倒造成唇裂伤及牙外伤,是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内容时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2.对于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晕厥、妊娠状态,唇裂伤、牙外伤”,此为病人送医症状及摔倒后产生的伤害,和病人是否有自身疾病没有关系,不能因为产生了这些症状就判断辛某某突发自身疾病3.在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病历中产科会诊结果为原因不明,“其他:请产科会诊:患者晕厥原因不明”,医生都没有判定出原因,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何判断出辛某某为自身突发疾病4.辛某某为苏州某公司工人,在公司入职有经过入职体检,身体正常,未发现有职业病或其他自身疾病,在公司年度体检中,身体正常,未检出有自身疾病;不能判定辛某某受伤因自身突发疾病所致。综上所述,辛某某的受伤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是主观性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辛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12页。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答复人调查核实,辛某某为苏州某公司工人,在公司从事分析员工作,平时的工作时间为8301700202246辛某某早上正常上班,进入公司一楼更换了工作服和工作鞋,再上二楼进入试验中心再次更换了工作服和工作鞋,后进入试验室开始工作,先登记每个房间的温湿度,接着去稳定室记录恒温恒湿箱的温湿度,给恒温恒湿箱补水,然后去精密仪器室1将留样箱中物品封箱,这时突然晕倒摔在地上,900左右同事顾某乙经过精密仪器室1的时候发现辛某某晕倒在地上,便进去查看并把辛某某扶坐在地上,后由同事王某李某辛某某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202246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上显示初步诊断为:晕厥、妊娠状态、唇裂伤、牙外伤。以上事实有病史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事故证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综上,202246日上午辛某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受伤,后被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晕厥、妊娠状态、唇裂伤、牙外伤”,该情形系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突发疾病所致,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答复人依法不予认定申请人辛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二、答复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苏州某公司202246日在江苏智慧人社系统平台进行了工伤备案。因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答复人遂于同日向第三人发出苏0585工补(202234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2627日,第三人补正完毕,答复人当日受理。综合在案证据,答复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22711日作出苏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苏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陈某某身份证、第三人工商信息、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2.工伤事故备案系统截图;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5.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快递凭证、物流信息及送达回执;7.工伤申报证据清单;8.劳动关系证明;9.申请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8页;10.工伤事故报告;11.顾某甲、顾某乙证人证言及身份证;12.申请人、顾某乙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第三人员工,在第三人处从事分析员工作。申请人平日工作时间为早上830分至下午17时,中午1130分至12时为吃饭休息时间。202246日,申请人正常上班之后进入试验室开始工作,先登记每个房间的温湿度,接着去稳定室记录恒温恒湿箱的温湿度,给恒温恒湿箱补水,然后去精密仪器室1将留样箱中物品封箱,后晕厥摔倒在地申请人同事顾某乙9点左右发现该情况,后第三人将申请人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当天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内科对申请人进行诊断,病历载明:“主诉:晕厥一次,1小时。现病史:患者约1小时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晕厥一次,无法回忆具体情形及伴随症状,持续时间不详,被发现后醒来,未被发现肢体抽搐、二便失禁、恶心呕吐,遂至我院就诊。孕17W,否认既往类似发作。”诊断为晕厥、妊娠状态。产科会诊:“患者晕厥原因不明,暂不排除脑梗塞等颅内病变,但患者妊娠状态,暂不宜行CT等影像学检查,暂无特殊处理,急诊科对症治疗,我科随访。”急诊口腔科诊断为唇裂伤、牙外伤。当日第三人在江苏智慧人社系统平台进行了工伤备案,因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遂于同日向第三人作出0585工补202234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完成直接送达。2022627日,第三人补正完毕,被申请人当日受理该申请,并出具苏0585工受2022116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第三人直接送达20226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顾某乙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711日,被申请人作出0585工不认20222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邮寄送达。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就诊的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调取相关病历材料,并对申请人接诊医生进行询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劳动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工商信息、太仓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工伤事故备案系统截图、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申请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8页、工伤事故报告、顾某甲、顾某乙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就诊过程和医院诊断情况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时间及内容。

5、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的时间。

6、申请人、顾某乙询问笔录。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过程。

7、快递凭证、物流信息及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有关文书的时间和方式。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本案中,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从事分析员工作。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对于申请人受伤经过作如下表述:“早上850左右精密仪器分析员辛某某在实验室精密仪器室1,将留样箱中物品封箱后,突然感觉闷气晕眩,面朝下摔倒,导致鼻子、人中受到撞击,下嘴唇磕裂出血。”申请人提交的病历中载明“患者约1小时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晕厥一次。”被申请人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称:“2022年04月06日上午工人辛某某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受伤,后被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晕厥、妊娠状态、唇裂伤、牙外伤’,该情形系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突发疾病所致。”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机关调取的申请人病历材料及接诊医生陈述,无法证明申请人系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晕厥受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受伤系在工作岗位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并进而认定申请人情况不属于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0585工不认20222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

抄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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