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时间:2022-12-06 16:19 来源:太仓市司法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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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被申请人表述不准确等问题,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0日向其邮寄补正通知,告知其将被申请人变更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询,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2日签收该邮件。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变更被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综上,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错列的被申请人,亦未说明正当理由。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列被申请人不适格,且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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